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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管制度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登记

境内自古就有税务登记制度。明、清代的农业税册籍称鱼鲮册,盐税册籍称纲册(盐厘为世袭制,故称纲商),牙行、当铺须请贴登记,茶税有山户、茶庄册籍,咸丰三年(1853)开征厘金,定有报验登记制度。咸丰六年牙行194户、当铺21户。民国16年前沿袭清末旧制登记,10年境内请贴的牙行52户,当铺3户。20年,凡开办工商企业均应请领牌照,缴纳营业牌照税。35年发照1142户,37年增为1355户。

1950年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工商企业共14526户,其中私营企业6035户、个体工商业者8491户。是年起,凡工商开业、歇业、倒闭,或因改组、合并、转让、变更、迁移,均应于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1953年开始对私改造,私营经济逐步向全民、集体经济过渡,1956年登记共2265户,其中国营90户、合作社400户、公私合营243户、私营1532户;纳所得税的企业383户,其中合作社188户、公私合营86户、私营109户。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私营经济除极少数个体小商小贩外,已全部过渡到公私合营和合作组织,财、税机构合并,税务登记停办。“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征管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税务登记一直迟延未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竞争,个体工商业发展尤为迅速。1978年末,登记纳税户共7413户,其中国营企业558户、集体企业3724户、个体工商业户3131户。1981年登记纳税户共13368户,1982年增为14651户。1984年登记中外合资企业8户。1986年,对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限,改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1990年末,登记在册的纳税户为21090户,其中国营企业1520户,集体企业2895户,中外合资企业10户,其他企业41户,个体工商业户16624户。1993年,登记在册的纳税户为33535户。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 1996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国税系统登记在册纳税户为31642户,地税系统为15117户。1999年末,登记在册纳税户为48332户(不含国、地税都办证的交叉户9751户)。国税系统登记在册纳税户为36560户,其中内资企业3792户、港澳台资企业10户、外资企业58户、个体工商户32686户、其他企业14户;地税登记在册纳税户为21523户,其中企业3233户、个体营业税户6160户、个体增值税户9751户、行政事业单位(注册税务登记证)397户、交通运输户1982户。

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私营企业、固定摊贩、临时商业,分行业建立行业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行集体申报纳税制度。行业小组根据本组成员自报,进行集中评审,落实营业额、所得额,编造纳税申报花名册,报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和缴款日期,通知纳税人按期缴款入库。公营企业依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实缴款。1953年,国营企业、供销社、公私合营企业应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均按规定在月终后5日或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应纳所得税在季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须填写一式2份,1份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和规定的其他纳税资料,送交税务机关核发缴款书。由企业自制向银行缴款。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申报制度受到“左”的思想干扰,漏欠税现象普遍严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纳税申报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并逐步强化。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要求所有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1986年7月,市税务局进一步明确,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必须向税务机关及时报送纳税申报报表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财务计划表、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从此境内纳税申报纳入法制轨道。1996年,省国税局在市国税一分局试点,设立办税服务厅,对纳税申报实行微机管理。各纳税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自动申报,专管员将申报资料输入微机,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由各税务所于每季度末将完税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输入微机。1997年,推广市国税一分局经验,国税、地税在市城区设立6个办税服务厅,在各县(市)局所在地的城关税务所设立办税服务厅,各基层税务所建立纳税申报室,申报纳税已成为纳税人的自觉行为。

三、鉴定

1953年,首次对731户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纳税鉴定,根据企业经营项目,将应纳各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税率、纳税环节、缴款期限,逐户逐项落实,填写纳税鉴定书一式两份,税企双方各存一份,成为共同遵守的文书。此后,如有税收政策调整,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增减变化,均须进行修改、补充鉴定。1956年,各县对农业社应纳各税,从简便出发,分别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税率(额)、纳税环节、征免界限等,进行综合纳税鉴定,编印成册,分发给纳税人照办。1973年税制改革,岳阳地区财政金融局采取企业申报经营项目,专管员逐户逐项鉴定,县财金局审查,地区财金局核准的鉴定程序。共核准鉴定的企业3504户。1984年全面税制改革后,岳阳地区税务局部署,由下至上层层把关,全面重新进行纳税鉴定。一切纳税单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营形式、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由专管员逐户分别鉴定,税务所初审、县税务局复审,地区税务局审查,发现有错,即令改正。同年共审查纳税鉴定企业4282户。1986年3月,市税务局规定:凡应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同时申请纳税鉴定。在国家新定、修订税法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1990年全市作纳税鉴定的企业共4480户。1993年1月,取消纳税鉴定制度。

四、检查

清末民国时期有缉私、税警、复查局、卡,专司查处偷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纳税检查一般由专管员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在漏欠税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组织大检查。1954年,为促进合作化运动,开展城乡税收大检查,查补偷漏税款11.24万元。1955年,纳税检查的主要任务在于纠正错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成本管理等。1963~1964年,由于境内普遍存在从事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开设地下工厂、行栈以及非法套购国家物资、哄抬物价、掺杂使假、贩卖票证、金银、外币和走私进口物资等投机活动,各县税务局对其进行打击性的大检查,两年清查补税、罚款分别为43.5万元和259.4万元。“文化大革命”中,财政与税务机构逐步合并,对企业的检查一般是将上交利润和缴纳税款捆在一起进行。“文化大革命”末期,税收检查已成为财税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75年11月,开展城乡偷漏税检查,共检查城镇国营、集体企业618户,农村社队、集体和个人4284户,查补偷漏税款103.1万元。1979年组织清查纳税单位2236户,查补漏欠税415万元。80年代,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出现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及各种经营承包、租赁户等众多不同层次的新型利益实体。纳税检查更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1981年,成立以财办主任为首的清理整顿税收领导小组,采取先企业自查申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方法,共查处偷漏欠税613.12万元。1984年,地、市税务系统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偷漏欠税进行大清大查。1986年,岳阳市税务局在大清大查中,企业自查16576户,税务干部检查5573户,共查出偷漏欠税896.3万元。为加大检查力度,市税务局成立稽查大队,各县设稽查队,共查处大案要案34起,其中移送司法机关9起,判刑6起。1987年,市政府成立税收、财务、物价清查办公室,并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清查。企业自查7087户,专业检查6186户(其中个体户4412户),共查出偷漏欠税1258.1万元。90年代,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增加,1993年,市税务局会同工商、海关、司法等部门配合,对全市出口退税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处4起骗税案件,涉案人员达19人,其中税务干部10人,追回退税290.03万元,终止退税654.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8.68万元,追回赃款37.5万元。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以后,按照“以建立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管模式,纳税检查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1995年,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占税务人员总数的40%。1996年,全市共查处偷抗税案件907起,查补税款6706万元,同时,重点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5起,涉及金额 4亿多元,立案25起,收审12人,批准逮捕8人。1997年,成立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税侦大队,进一步加大侦破涉税案件力度。破获以邹东凡、杨姣姣为首的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1999年,破获汨罗市郊东有色金属加工厂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单位1997年3月~1999年6月共参与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108份,价税合计393.5万元,涉税金额达66.9万元,其中,20人已补税罚款,3人被刑事拘留。

五、发票

清初,开始赋税征收以凭证为据,到光绪年间,各类收支凭证都有统一要求,并统一颁布实行。在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所颁行的“普通官厅簿记”中,即要求凡账面记录必须以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到民国后期,在《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法》等法规中,对发票的编号、装订、保管与销毁等都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销货单位发售货物,均须开发票,否则以偷税论处。企业印制发票,应将数量(本数、起止字轨号码)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查;承印单位应将印制单位印制数量按月向县税务局提交报告表。1952年,工商企业印制发票,须经县税务局批准,并由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票管理紊乱,逐渐失去控制。1977年5月,湖南省政府颁发《湖南省统一发货票管理暂行办法》,各县根据实际制定管理措施。1982年8月,岳阳地区财税局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分为带衔头与不带衔头两类,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适用印有衔头的发票,由县税务局批准,指定印刷厂承印;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临时经营户使用无衔头发票,分集体工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交通运输发票、商业零售发票、修理服务业发票、农村社队企业发票、临时经营发票、个体工商业销货发票、个体工商业进货发票9种,由县税务局统一印制,局、所置发票专管员负责管理,由适用单位持现金购买,建立领、用、存结报制度,按季报送领、用、存报表。关、停、并、转企业,其发票停止使用,由发票专管员清查登记,切角销毁。1986年1月,市税务局对各县(市)税务局发票管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查承印发票的印刷厂56家,使用发票单位2671个,共发现和处理废旧发票155813本。次年1月,市税务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明确各县(市)发票管理员56名,使全市3475户使用单位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和报告制度;个体工商业户17043户建立领、用、存登记手册和以旧换新制度。1988年8月,全市发票印、发、购、销、存实行复式记账法,从数量和金额上进行双重控管。1989年9月,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归口税务部门管理。1991年,为克服复写式发票大头小尾的弊病,首先设计使用裁剪发票,2月,成立发票管理站。1993年1月,对全市纳税户实行发票换版(新版发票套用全国统一监制章;老发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监制章),同时增印发票底纹,防止伪造发票。199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发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境内对其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专人发放和使用,专管员、税务所长、发票管理所三级审核制度。1996年3月,市国税局推行发票管理员凭证上岗制度,首批对2000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员进行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国税局颁发“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1997年7月,市地税局更换统一使用具有防伪措施的新版发票。1998年6月,对城区发票范围内的饮食和娱乐行业统一使用新版定额发票,原已领用的裁剪发票禁止使用。

六、违章处理

晚清、民国时期,对绕关、隐匿、涂改凭证等偷漏税行为,均要依税法规定予以处罚,罚金在应纳税额10倍以下,对情节严重者,除没收其财物外,还要送府、县政府治罪。民国对欠税采用按月加罚,逾期1~3月,处以欠税额的10~30%,超过3个月,勒令停业;无照经营,处以应纳税、费额两倍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偷漏税处以罚款1~5倍以内,对欠税按日加收滞纳金1%、5‰、3‰不等。1981年全市整顿纳税纪律,明确划分偷、漏、抗、欠税界限,违章处罚由县(市)财税局掌握,税务所、专管员均无权处理。1986年,统一违章处理原则,漏欠税从漏欠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偷、抗税,除责令补缴所偷税款外,处以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金,并视抗税者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支持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者,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发货票,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0年5月,为推进依法治税,华容县公安局在境内首创在县税务局内成立执勤室。199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实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章处理按照该法规定执行。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逐步走上法治轨道。1998年下半年,市国税系统对188起税务违章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偷税案件罚款85起,发票违章案件罚款103起。发出罚款决定110.21万元,入库84.46万元。1999年,对458起税务违章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偷税案件罚款77起,抗税案件罚款1起,发票违章案件罚款376起,其他案件罚款4起。发出罚款决定138.54万元,入库106.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