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行为税类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房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各县城开征房捐,按房屋租价征收10%,房主与租户各半负担;自有自用房屋,比照邻近大小相仿的房屋租价征收,实施不久,因人民反对而停止。二十七年续办,只限于行、铺、店,民房不征税。
民国2年,将捐率提高为20%,8年改为房捐、铺捐2种,按租价征收房捐8%、铺捐16%。28年,将铺户30户以上的集镇列入征收范围,31年,改为居民100户以上;34年,又改为居民聚居300户以上的商务繁盛区。同时调整捐率,营业用房为全年租金的20%,自用房按现值征收2%。仅35年房捐收入(折合银元)4.76万元。
1949年11月,对岳阳、湘阴、平江县城及平江县长寿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分营业用房和住家用房,分别按标准租价征收15%和8%。无地价税开征的华容仍征房捐。1950年湖南省第二届税务会议决定,房产税只长沙等九大城市征收,旋后又以岳阳县城有工商业800多户,水陆交通便利,应续征房产税。其余各县工商业户在50户以上的城镇征收房捐,但须报请省政府批准。房捐由房屋所有人或承典人缴纳,供工商业使用的房屋,按约定租价征收10%,出租住房按约定租价征收5%。1950~1952年,房产税(捐)收入共9.2万元,年均收入3.06万元。
1953年,房捐全部停征,仅岳阳县征收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2%,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8%,依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的税率为1.8%。1953~1972年,房地产税收入652万元,年均32.6万元。1973年,房地产税只对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征收,企业的房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至1986年9月,共入库房地产税收入105.2万元,年均7.51万元。
1986年10月,在市城区、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全面开征房产税。以房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年税率1.2%;以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12%。房产余值的计算,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自然损耗折旧30%,没有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审定。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征税;旧房调入,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折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折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停止征税。企业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自用房屋,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员占总人数35%以上的房屋均免征;企业职工住宅减征50%。同年10~12月,共收房产税111.9万元。1987年4~7月,全面开展房产税清查,申报5612户,房屋总值7.9388亿元,其中生产用房4.7039亿元,非生产用房3.2349亿元,漏户916户,漏报房产总值2.3752亿元,当年征收房产税572.6万元。1988~1993年房产税收入分别为565万元、714万元、819万元、1125万元、1345万元、1394万元。
1994年,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市地税局对房产税实行源泉控管,由房产部门代征,1994~1999年收入分别为1424万元、4374万元、2387万元、2570万元、2882万元、2907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5年3月,开征宅地税,以每平方弓(合2.777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按年征收。岳阳、湘阴为湖南二等地区,每平方弓征银元1.2~3元;平江、临湘、华容为湖南三等地区,每平方弓征银元0.6~1元。35年,地价剧增,境内开征土地增值税。就土地所有者在所有权移转时,依地价增值总额减除免税后的实际增值数额,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数额在原地价1倍以下的税率20‰,在2倍以下的税率40‰,在3倍以下的税率为60‰,在3倍以上的税率80‰。当年规定各县征收任务为法币329万元,仅岳阳一县入库17万元。次年起至38年各县均有税款入库,但数据不完整,故未计列。
1949年11月,征收地价税。1953年1月,仅岳阳一县地价税与房产税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其余各县均停征。
1989年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城区、各县城、建制镇、在矿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末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所占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确定,以地籍测绘资料为准。尚未测量的,以县以上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占用面积为准;既未测量又无土地使用证书或无土地权属资料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是:市城区分8级,最低一级0.4元,最高一级5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分6级,最低一级0.2元,最高一级3元。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执行。199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种。1989~199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分别为1005万元、1307万元、1495万元、1779万元、1658万元、1447万元、3259万元、2098万元、2093万元、2102万元、2323万元。
三、屠宰税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各县先后开办屠捐,仅限猪、羊两种,每头猪200文、羊30文。民国6年,屠捐改为屠宰税,对猪、牛、羊征收,每头税额分别为银元4角、1元、1.5角。屠商应请领屠业证方准营业。19年,实行先税后宰措施。至21年,年均屠宰税收入1.986万元银元。26年,税额提高40%,同时屠业证分甲、乙、丙、丁4种,分别收费6元、4元、3元、2元。27~29年,共征收屠宰税49.67万元法币。31年,改按每头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猪、羊5%,牛6%。34年税率调为8%,同时附征2%的“自卫”捐,共10%。35年共征屠宰税39.14万元法币。37年增加骡、马、驴三种,税率仍为10%。华容另加征5%的“自卫特捐”。同年征收屠宰税9.57万元金圆券。
1949年11月,仅对猪、牛、羊定量征收,每头征肉分别为4公斤、12.5公斤、0.75公斤,绵羊征1.25公斤。1950年4月,增加骡、马、驴,每头分别征肉7.5公斤、7.5公斤、5公斤,1951年4月,改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52年7月,将屠商应纳工商业税、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征收,税率13%。1950~1952年共征收屠宰税166.54万元。1953年4月,屠商应纳所得税并入屠宰税征收,税率14%。1955年5月,生猪实行派购,屠宰税按零售价征收13%,每头给予4公斤肉的免税。1957年,税率调整为8%。1953~1957年,共征收屠宰税562.9万元。1959年4月,生猪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每头4元。11月,又改为城乡居民自宰牲畜,收购单位向外省调拨牲畜,按收购价征收10%。1958~1965年,收屠宰税1317.3万元。1965年8月,城乡居民宰猪的屠宰税,平时减征30%,春节减征50%。1969年12月取消减征,生猪恢复定额征收,每头3.5元。1966~1970年,共收屠宰税1220.8万元。1973年,经营畜肉的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食堂和个人宰杀牲畜按头定额征收,羊0.3元,其余牲畜一律3元。外贸部门收购生猪,于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1971~1985年,共收1542.2万元。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牲畜,一律改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只伙食单位收购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照征屠宰税。1987年10月,屠宰税由税务机关移交财政部门办理。1986~1987年,共收屠宰税171.6万元。
1994年,屠宰税属地方税种。其征收标准为,自养自宰自食猪、牛、马、骡、驴每头6元,羊每只1元;收购猪每头9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羊每只4元。是年,对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乳猪的屠宰税,由每头9元调为每头3元;收购150公斤以下小牛,每头按14元的征收标准征收屠宰税。1996年4月,境内对屠宰税征收标准作调整,猪每头12元,其中乳猪每头3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其中毛重在150公斤以下的牛,每头14元;羊每只10元。同时要求各地对屠宰税应坚决按实征收,不搞摊派。1998年,市地税局制定“以税源台账为核心,源泉控管为主体”的屠宰税征管办法,堵塞征管漏洞。1993~1999年,屠宰税收入分别为134万元、572万元、3694万元、1902万元、2092万元、2282万元、1922万元。
四、车船使用税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南开办车捐,三十四年又开办船捐。船捐由省河水警局酌派司事来岳征收,非机动船载重50石以上,半年捐钱200文,100石以上捐300文,200石以上捐400文。民国15年,船捐由岳阳、华容等厘局代征,帆船载重30石以下征银元3角,100石以下征6角,由此递加,每逾100石,加征6角。18年增加轮船捐,甲等载重100吨以上,年税60元;乙等20吨以上,年税32元;丙等20吨以下,年税16元。帆船捐率调整为载重50吨以上年税4角,由此递加,每逾50吨加征4角。26年征收船捐8672元。31年,车、船捐改为适用牌照税,使用于境内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肩舆(轿),均应请领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35年增加驮兽一项,同年共征使用牌照税366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征船捐。1950年10月,岳阳县开征使用牌照税,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轮船每吨年征米10公斤,驳船5公斤;拖船按马力计征,每匹年征米5公斤,帆船按载重吨位12级,最高一级年征米400公斤,最低一级年征米10公斤。1951年,税额由征收实物改征货币,分季征收,每吨每季税额:最低一级50吨以下,征0.3元,最高一级5001吨以上,征1.8元,分10级。1952年改按新规定征收,机动船载重自1~301吨以上,分9级,季税0.3~1.1元;非机动船载重自1~301吨以上,分5级,季税0.15~0.35元。1958年,临湘、湘阴、岳阳等县始征车辆牌照税,乘人汽车10座以下季税40元,11座以上季税50元,货车每吨位季税11元。1961年,征收板车、畜力车等使用牌照税,板车每辆税额分木轮4元,胶轮8元;马车大型16元、中型12元、小型8元。1962年8月,全境征收自行车牌照税,每辆税额1元。1966年10月,自行车牌照税只在岳阳县城征收,其余一律停征。1967年自行车每辆税额2元。1970年,大、中、小型马车税额分别调低为6元、4元、3元;自行车公有调低为1元,私有调高为4元。1950~1970年,共计征收使用牌照税112.1万元。1973年,工商企业应纳税的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1971~1978年,共收牌照税25.5万元。1979年1月,停征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分5级,年税132~204元,货车每吨位年税40元,拖拉机每吨年税40元;其他车辆年税为二轮摩托40元、三轮摩托车48元、轻骑车24元,手扶拖拉机40元;机动船分6级,吨位年税1.2~5元;非机动船5级,吨位年税0.6~1.4元。1986~1993年共计车船使用税收入880万元,1994年,车船使用税属地方税种,市地税局为堵塞漏洞,将车船使用税委托交通部门代征。1994~1999年,共征收车船使用税1881万元,其中1999年396万元。
五、印花税
宣统元年(1909)试办印花税,系当事人自由贴用。民国2年正式开征,印花税历经改革,至16年,定为33目。19年,湖南省规定境内比额银元4.2万元。26年印花税增为35目。37年又增为36目,分商事凭证17目、产权凭证6目、人事凭证6目、许可证照5目、申请诉愿书2目。35年,实收法币60.25万元。
1949年11月,印花税税目只18目。1953年仅剩9目。1950~1957年,共计印花税收入149.3万元。1958年,印花税全部停征,与商、货两税、工商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
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税目13个:购销合同依购销金额计征3‰;加工承揽合同依加工承揽收入计征5‰;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依收取费用计征0.5‰;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计征0.3‰;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计征1‰;货物运输合同依运输费用计征0.5‰;仓储保管合同依仓储保管费用计1‰;借款合同依借款金额计征0.05‰;产保险合同依投保金额计征0.03;1技术合同依所载金额计征0.3‰;财产转移书契依所载金额计征0.5‰;营业账簿依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征0.5‰,账册每件税额5元;权利、许可证照每件税额5元。1988年10~12月,印花税收入51.2万元,1989~1993年,收入1750万元。1994年,印花税由地税机构征收,实行委托代征与税务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1994~1999年收入分别为512万元、1242万元、637万元、671万元、669万元、765万元。
六、土地增值税
1995年,开征土地增值税,由地税机构征收。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30~60%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但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和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1995~1999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分别为29万元、68万元、121万元、156万元、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