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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种税目税类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对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包括港口、油田、炼油厂以及其他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开征烧油特别税。以用油单位为纳税人,采用定额从量征收办法:原油每吨按40~70元分别核定,重油每吨70元,由长炼在供油时代收代缴。长炼本身烧用重油,按月核实缴纳。企业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转卖给用油单位,应申报补缴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由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或亏损,给予适当减免;计划外企业一律不减征。1982~1993年烧油特别税收入分别为1733万元、3684万元、3610万元、3695万元、3488万元、3166万元、2527万元、2655万元、2352万元、2595万元、1684万元、109万元。1994年,该税种被取消。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83年10月,境内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和所属城镇集体企业,凡用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投资,均应缴纳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10%。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税。对能源、交通建设投资,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中外合资企业的建筑投资,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工程及其配套项目,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减免税的投资,均免征建筑税。1987年,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各类经济联合体在城市、郊区(包括县城、县属镇)、工矿区内进行自筹基建的投资,都征建筑税。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和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10%;自筹基建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20%;国家计划外的自筹基建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20%;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自筹基建投资,税率1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剧院、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税率30%。1983~1992年建筑税收入分别为0.5万元、378.6万元、1057.9万元、931.1万元、1114.6万元、873.9万元、1206万元、1259.7万元、1574万元、689万元。

1992年,境内取消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所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为课征对象,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设置两大类税目税率。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新建、扩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事业单位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具体适用税率0%、5%、10%、15%和30%5个档次。其征收办法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管,经税务机关核定后按计划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工作量预征,年度终了后按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款由有关贷款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但对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项目及乡镇企业在农村的投资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该税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1992~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分别为1132万元、1296万元、1327万元、1947万元、1825万元、1910万元、1793万元、2751万元。

三、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全年发放奖金税率,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不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超过5个月不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300%。企业职工人平月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1986年,对经济效益好的国营企业,报地、市税务局批准,可增加2个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的免征奖金限额。1987年,奖金税降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继续免税,超过4个月不足5个月的,税率20%;超过5个月不足6个月的,税率50%;超过6个月不足7个月的,税率100%;超过7个月以上的税率200%。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1987~1988年,暂免征奖金税。1988年,国营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改为人均月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超过75元的按实际,免税奖金限额放宽0.5个月。1985~1993年,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分别为199万元、304万元、75万元、44万元、117万元、154万元、96万元、48万元、33万元。1994年1月,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6年,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和税率与国营企业奖金税同。1986~1993年,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分别为24万元、7万元、6万元、13万元、52万元、35万元、33万元、29万元。1994年1月,取消集体企业奖金税。

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对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军队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其免税限额及税率: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税率,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以内的,税率30%;超过1~2个月的,税率100%。超过2个月以上的,税率300%。1987年降低税率: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以内的,降为20%;1~2个月的降为50%;超过2~3个月的降为100%;超过3个月以上的定为200%。1988年免税奖金限额放宽0.5个月。1986~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收入分别为6万元、2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6万元、2万元、5万元。1994年1月,取消收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

四、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的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在7%以内的免税;超过7~12%的部分,征30%;超过12~20%的部分,征100%;超过20%以上的部分,征收300%。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不再缴纳奖金税。1987年,税率调整为:工资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内的免税;占7~13%的部分,征20%;占13~20%的部分,征50%;占20~27%的部分,征100%;占27%以上的部分,征200%。1988年,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预算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征工资调节税的单位有687户,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16户, 1986~1993年,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收入分别为11万元、0元、2万元、24万元、41万元、31万元、29万元、28万元。1994年1月,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被取消。

五、特别消费税

清末民初,开办戏园和筵席捐,附于警捐征收,后改为筵席及娱乐税,筵席税按消费税总值征收8%,娱乐税按票价征收20%。民国35年,共收入646.2万元法币。1949年11月,筵席税及娱乐税税率改为15%,1951年,筵席及娱乐税改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娱乐税税率改为10%。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53~1966年10月停征,共收入23.7万元。

1989年2月,对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境内暂无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只对经营上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 2月1日 前库存的彩电、小轿车进行清理登记,实行一次性补税。补税标准,彩色电视机每台100~600元,小轿车每辆税额.0.5~4万元。当年共清理补征特别消费税3.6万元,此后无此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