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代理财政业务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经理国库业务

民国34年2月,湖南省银行岳阳办事处开办代理地方金库业务,并设有专职公库员。

1949年,湖南省人民银行第一支行把建立健全金库制度、代收税务局缴税款、办理县金库款的划拨、支付作为中心任务之一,配有专人管理。1950年5月,执行全国《中央金库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各级金库由人行代理。岳阳、平江、湘阴、临湘、华容支行先后建立支库,5个支库的收入库款分别向中心支库报解和对账;各支库与收入机关建立对账制度,各级税务局逐月编送对账单与各同级金库核对,实行月清月结。1960年,执行《中央金库条例第五次修订细则》,中央金库组织以支库为基层库,支库以下设经收库,由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兼办金库经收库业务;各级预算收入以款到支库为正式入库,将金库账务作为银行账务的一部分,按照银行会计业务代理。1964年10月,设立岳阳专区中心支库。岳阳、平江、湘阴、临湘、华容支库划归岳阳中心支库管辖。

1983年,岳阳地区不再作为一级财政,由省包干到县(市),实行以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金库业务大增。1984年金融体制改革,市人行继续经理国库,中心支库和支库设人行分、支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国库,县支行办事处以下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属于国库的组成部分,对外办理国库款收纳业务。1992年,经人行省分行批准,临湘市在全省率先进行乡镇国库试点,后陆续在华容、岳阳县推开。1994年实行分税制,中心支库、支库均设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分别核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收纳报解及拨付业务。1996年5月,省政府在临湘市召开全省乡镇国库工作现场会议推广临湘经验。1999年末,中心支库下辖11个县、区支库,47个乡镇金库,673个国库经收处,共完成36.8亿元预算收入的收纳和报解任务。

二、代理发行公债

1950年,人行总行代理发行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各县成立公债推销委员会推销公债的发行。公债以“分”为实物计算单位,年息5厘。每“分”折合人民币(旧币)14055元(第一次牌价)。各支行(除华容外)共分配公债167000“分”,实销公债162808“分”,折合人民币金额2288266440元。分5年5次偿还。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 9月30日 为中签公债的本息兑付期。公债还本付息初期以城市为主,完成70%以后逐渐转向农村。

1954~1958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发行的公债券采取“一次认购,分期付款”的方式,分8年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券分10年偿还。1954~1958年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最后延续兑付的期限可延长到1968年,规定每年兑付期为 9月30日 12月31日 。兑取已满偿还年限的公债券,由各地人行负责。

三、国库券

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国库券,地区人行及其所属机构代理财政部门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是年,国库券只对单位发行。为了防止国库券遭受损失,在10元、1万元和10万元3种面额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账”字样。1982年后,每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和个人均可认购,其还本付息事宜,除地区人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外,还委托地区农行及地区中行所属机构代办。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发给收款单,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1984年,国库券发行和日常业务由市工行代理。1985年,由于机构改革,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改由市人行委托专业银行及其基层处、所办理。1985年,个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款单。1986年始,在继续发行国库券同时,办理中签国库券的兑付工作,兑付期为每年7月1日~ 9月30日 ,1996年始,国库券兑付期为每年3月1日~ 10月30日

1987年,开办国库券贴现业务,但仅限于个人购买且保存2年以上的1985年国库券,其贴现率为12.93%。1988年8月,停办国库券贴现业务。

1994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行,分别由其总行向财政部以承购包销的方式代理发行凭证式国库券,按购买日期到期兑付,无兑付绝止期。未到期国库券,客户可办理提前兑付。1997年发行最后一期无记名国库券。

四、退赔期票

1961年,中央决定对“大跃进”时期“一平二调”侵占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分期分批退赔,并发行退赔期票。人行省分行制订《发行期票办法》下达各地人行。各县成立平调清理办公室,负责平调退赔工作。岳阳、湘阴、临湘、平江各县发行数分别为70万元、117万元、75万元、40万元。1962年2月开始兑付,分2~4月兑完。由于国家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人行总行联合电示,对退赔期票决定推迟3年,至1965年2~4月分期兑付。1964年,各县人行上报账面发行数分别为:岳阳县3万元、湘阴县965623元、临湘县378281元、平江县459082元、华容县137032元。余下发行数根据省分行指示缴回分行,各县分别为:岳阳县67万元、湘阴县204377元、临湘县21717元、平江县290591元、华容县362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