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同城结算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同城结算试用转账支票,规定限于国营单位使用。1950年7月,岳阳县人行转账结算与现金结算的比例为15∶1。1953年,同城结算以支票、托收(无承付)两种结算为主要方式,支票用于一般经济往来结算,托收(无承付)用于劳务等专项结算。1955年,银行同城结算扩大到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和限额办法,境内保留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三种结算方式,其余停用。1959年,银行降低或取消支票、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结算额的起点。自此,托收(无承付)结算使用范围适用于一切商品交易。6月,重申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只用于收取同城有合同的劳务费等,不用于商品交易的货款结算。
1962年,贯彻《银行工作六条》,
1986年,由市人行牵头,建立票据清交所,形成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中心,每天定时2次进行票据清交,当场轧平账务,清算资金。是年,清交所每天清算凭证单据约1200多笔,清算资金平均约27万元。专业银行的往来资金,较前加速1.5天抵用。
1987年,汨罗、华容、平江等县(市)由所在地人行牵头,建立同城票据清算制度,坚持每天集中清交。市专业银行扩大票据交换范围,将所辖县级支行纳入同城结算,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1989年,废止同城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等结算方式,实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同城商业汇票、同城委托收款6种方式。
1990年,市人行召开金融机构联系会议,决定对市城区公用事业服务性收费和国务院规定可以由银行代扣的规费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方便公用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有关规费的银行结算。
1991年,市人行设计一套计算机清算软件,开始实施同城清算电子化。后改为将清算软件下发到市城区各参与清交的金融机构,由各金融机构将票据信息录入计算机,拷贝存盘,直接送到市人行计算机读盘。这两种清算方式因手续烦琐、不便操作,运行一段时间后废止,市城区重新恢复一天2次的手工清交清算。
1994年,市人行组织开发岳阳市同城电子清算软件,1995年9月试运行,市城区有35家县级金融机构在市人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和准备金账户,直接参与同城电子清算,分理处、营业所一级的金融机构则通过其管辖行提出和提入票据。
1996年9月,市人行经与各商业银行研究,对会计核算规定和操作手续作出进一步修改补充,取消主要业务的原始凭证交换,均以电子记账凭证作银行记账依据,实现当日清算当日抵用,使票据抵用率从手工清算时的60%上升到90%以上。建立同城结算准备金制度,采取“共同筹资,统一管理,专户储存,调剂使用”的办法,按比例集中市城区35家清算机构的1865万元备付金,累计使用准备金逾8亿元,资金利用率超过80%。
1998年,市城区扩大同城清算网络,将分理处、营业所一级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同城清算网络,实现市城区114个金融机构网点联网,采取“分点提出提入,资金集中清算”。撤销县级金融机构在人行开立的“两金”账户,一律以市级金融机构集中开户,统一清算,提高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益。
1999年,市人行加强领导,组织攻关,使全市金融机构安全通过“电脑千年过渡”,获人行总行解决“电脑千年虫”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