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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贷款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11-20 12:00

一、信贷资产体制管理

1953年,全面实施综合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具有高度的集中性。1956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当扩大地方权限”的原则,对信贷计划的管理权限作了一些调整。1957年,实行“统存统贷,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办法。1959年,改为“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6月,对专项信贷资金取消“差额包干”,恢复指标管理办法,多收回贷款可以周转使用。1961年,恢复“统存统贷,分次分级,指标管理”办法。1962~1969年,按人总行规定,对贷款指标,由地方政府在人总行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掌握分配,从严控制。

1980年,改为“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办法,除国家专项贷款外,凡年末存款大于贷款的,即核定一个“存差”,反之则核定一个“贷差”。

1985年,市人行对各专业银行在资金供应上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原则。1986年,实行“规模和差额双控,计划与资金分开,信贷自求平衡”的办法。

1994年,市商行首先开始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7年4月,市人行颁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各商业银行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全面实行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的存贷比例管理,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增强自我调控能力。1998年,市人行推行增量贷款和增量存款比例、资产负债比例控制下分类指导的贷款限额管理,缓解了资金超负荷运转状态。1999年,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在贷款增量上继续强调“比例”管理,突出支持优良客户和优势企业,严防风险,充分发挥资金调度在资金营运中的调控作用,提高营运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逐渐形成门类齐全、渗透深广、结构合理、日臻完善的信贷资产管理体制。

二、农业政策性贷款管理

1997年1月,市农发行与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共同制订《岳阳市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发文批转执行,此作法在全国农发行得到重点推介。此后,根据国务院总理朱基关于“收1斤粮棉,给1斤粮棉的钱;销1斤粮棉,收回1斤粮棉的资金”的指示,制订出《暂行规定》,突破传统的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办法,解决了粮、棉、油收购资金得不到保证的问题。1998年,市农发行推出四项改革:即重新明确承贷主体,建立“分贷分还”的收购资金管理新体系,做到“谁收粮、谁受贷”;对收储企业规范账户管理,实行1个基本账户,3个存款专户账户管理;对银行和企业共同配合实行“三三制”“三三制”即签订合同、分批投放、先期垫付、报账补足,挤挪停贷、整改续贷、末尾结清。操作管理,确保收购资金“钱随粮走”;建立封闭运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机制。确保收购资金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促使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迅速步入正轨。

三、主办银行管理制度

1997年6月,人行总行下发《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的主办银行,要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是与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境内由各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协议后报省分行批准,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办行实行“一年一定”,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主办行,对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确因情况特殊,经市人行和商业银行省分行批准,可确立2个主办行。由于主办银行管理涉及企业,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商业银行成立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对贷款企业开户情况的普查。境内城区有贷企业485户,在银行共开账户1455个,其中多头开户企业314个,多开账户970个。通过清理整顿,确保主办银行制度的顺利实施,绝大部分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密切了银企联系,解决了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的矛盾。

四、银行风险贷款管理

198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部门逐步推行贷款按期限管理。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银行开始改革贷款管理办法,实行“四个转化”(“四个转化”指由行政决策转化为市场决策,由支援性质转化为商品性资金,由数量型转化为效益型规模,由单向性支援转化为关联性制约。),市农行被列为全国8个试点行之一。通过试点,1994年10月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贷款岗位分离责任制。1997年,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银行成立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1998年,银行成立资产保全科、资产风险监管科,专司风险管理监管工作。1999年,各家银行开展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工作。

五、企业破产贷款管理

境内企业改制破产工作从90年代开始进行,1995年岳阳市被国务院列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后,企业改制步伐不断加快,企业破产愈演愈烈,“破产风”造成的影响和困难越来越大,银行贷款受到很大冲击。

为加强破产企业的贷款管理,金融部门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防范与化解并举的方针,对破产企业严格坚持界定破产条件和范围,彻底清理落实银行债务。对资产重组与改制企业,银行主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的全过程,依据“债随物走”的原则,紧密配合有关部门,促使企业依法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银行权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至1999年底,境内89户在银行开户的企业破产或关闭,涉及银行贷款及利息金额近21.1亿元,均得到较妥善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