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上解支出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清乾隆年间,岳州府上解朝廷的项目有地丁、租课和杂税,每年解款定额为条银10万两,粮米9.4万石,桑丝4620市斤,租课银1600两,杂税银610 两,除灾害减免与田地升科外,实际征解数在七成左右。乾隆十一年(1746),实解条银7 28万两,粮米56321石,桑丝4620市斤,租课银1600两,盐、牙、茶税银612两。上解后存留银:32551两作为地方经费,除步量用于祭祀、孤贫救济、科举生员补助外,主要用于府、县衙门官俸役食和驿站支出等项。同治年间,由于增加赋税和裁减一些地方支出,宴际解款有所增加,光绪十一年 (1885),上解银89925两、粮米62775石、桑丝4620市斤。宣统三年(1911),实物全改折色,共解银120061两。另实际直解的茶厘、百货厘、烟酒税、谷米捐4种,收钱1427658千文,折银893838两(按当时兑换比例折算)。
民国初期,境内为军阀势力范围,军队就地筹款,自收自支,无解款可言,亦无数据可考。民国20年,征收直解产销税银元124239元,21年为银元 331834元。26年,解缴各项税款1909542元法币,27年为471028元,28年为1045551元,29年为1265090元,35年法币恶性贬值,上解税款20219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划定收支,收大干支的上解,支大于收的补助。市(地)、县财政上解省和中央的款项分为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两部分。体制上解为按财政体制计算的一年一度的收入上解。专项上解为按政策规定的各专项收入或资金的上解。专项上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屠宰税上解 1978年屠宰税收人上解省50%。1990年改为上交40%。1978~1993年,共上解623万元。1994年停止上解。
中央借款上解 始于1981年,省下达岳阳地区的任务是按1980年财政实际支出中的自筹基建支出的30%,挖潜改造资金的20%,行政会议费的20%,科、教、卫、技、农五项支出的5%,其他各项支出的10%计算的,当年上解917万元。1982年上解700万元。1983年改借款为上交。1987年恢复中央借款,当年上解1584万元。1988年,改按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6 4%负担借款1991万元,列入上解基数,以后每年照此定额上解。至1999年中央借款上解共计2709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解 1985年始,按市本级城建税收入的30%上解622万元。1986年上解709万元。1987年上解764万元。1988年改为每年定额上解600万元,至1995年,共上解6895万元。1996年停止上解。
农业税差价上解 1985年6月,农业税征收价从50公斤稻谷11.55元,提高到15.59元,其差额上交中央50%,上交省 30%,县(市)留20%,当年上解中央和省287万元。1987年1月提高到17 09元,增加收人部分仍按原办法上解。1989年1月提至22.1元.增加收人部分全部上解省财政。1992年1月提至25.1元,增加收入部分上解省财政60%、县(市)区留40%。1993年,实行结算价24元,各县(市)、区按倒“四六”结算,即基价(11.55元)部分留县(市)、区,结算价 (24元)与基价的差额部分,湘阴、华容、岳阳、临湘4县及南、北、郊3区上交省40%,平江、汨罗2县(市)上交省60%。1994年,按上年价格、上解比例和征收任务计算应上解省的差价部分,实行定额上解,同年上解886万元,1985~1999年,共上解农业税差价12289万元。其中1999年上解858万元。
耕地占用税上解 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按省政府制定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扣除5%的征收经费后上交中央50%,上交省25%,市和各县(市)、区留25%,当年上解23万元。1988年1月改为上交中央50%,上交省15%,市和各县 (市)、区留35%。1989年1月,改为上交中央30%,地方留70%。1993年上解207万元。1987~1993年,共上解928万元。1994 年停止上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解 1989年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上解省20%。1994年实行分税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省与市共享税,共享比例为各50%,是年上解693万元。1998年上解1050万元。至1998年,累计上解5275万元。1999年,改变征解办法,征收额的50% 直接入省金库,不再通过财政上解。
预算调节基金上解 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规定直解中央金库50%,地方入库部分省和市、县对半分成,当年上解省236万元。1995年上解12万元。1989~1995年,共上解1376万元。1996年停止征收。
向中央作贡献上解 1990年,岳阳年贡献560万元,至1999年,共上解5600万元。
税务事业费上划 1995年,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及停止税务部门集贸税提成后,原市县区列作税务事业费支出的税务部门超任务奖金和集贸税提成等,以1994年财政决算数为基数上划,当年上划5253万元。1996年上划4603万元。1997年改按4403万元定额上划,至1999年,累计上划23065万元。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解 1996年,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从各地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和屠宰税提高征收标准后的新增收入中集中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人中集中15%,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集中10%,作为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解省,当年上解327万元。1997年上解1387万元,1998 年上解537万元。1999年各县(市)免解,市本级及3区上解142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上解 1997年,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省、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筹集。省财政厅从农业税中按每50公斤稻谷扣交4.2元,以抵作各地垫付给粮食收储企业超正常库存利息和费用。当年扣解737万元。1998年按实结算,上解1103万元。1999年,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于,上解2035万元。
另外,还有房产税上解、折日基金上解、农业特产税上解、奖金税上解、区划变动上解、超收上解、地区包干基数上解及其他上解等项,至1999年累计上解9488万元。其中1999年上解1987万元。
1952~1999年,市(地)、县财政共上解中央和省级收入389103万元,其中专项上解98900万元。1999年上解17254万元,其中专项上解11976万元。1950~1999年,税务部门征收直解中央和省的石油及电力税收、金融企业营业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消费税、增值税的75%部分以及中央、省属企业的所得税等1219598万元。其中1999年136772万元。
民国初期,境内为军阀势力范围,军队就地筹款,自收自支,无解款可言,亦无数据可考。民国20年,征收直解产销税银元124239元,21年为银元 331834元。26年,解缴各项税款1909542元法币,27年为471028元,28年为1045551元,29年为1265090元,35年法币恶性贬值,上解税款20219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划定收支,收大干支的上解,支大于收的补助。市(地)、县财政上解省和中央的款项分为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两部分。体制上解为按财政体制计算的一年一度的收入上解。专项上解为按政策规定的各专项收入或资金的上解。专项上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屠宰税上解 1978年屠宰税收人上解省50%。1990年改为上交40%。1978~1993年,共上解623万元。1994年停止上解。
中央借款上解 始于1981年,省下达岳阳地区的任务是按1980年财政实际支出中的自筹基建支出的30%,挖潜改造资金的20%,行政会议费的20%,科、教、卫、技、农五项支出的5%,其他各项支出的10%计算的,当年上解917万元。1982年上解700万元。1983年改借款为上交。1987年恢复中央借款,当年上解1584万元。1988年,改按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6 4%负担借款1991万元,列入上解基数,以后每年照此定额上解。至1999年中央借款上解共计2709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解 1985年始,按市本级城建税收入的30%上解622万元。1986年上解709万元。1987年上解764万元。1988年改为每年定额上解600万元,至1995年,共上解6895万元。1996年停止上解。
农业税差价上解 1985年6月,农业税征收价从50公斤稻谷11.55元,提高到15.59元,其差额上交中央50%,上交省 30%,县(市)留20%,当年上解中央和省287万元。1987年1月提高到17 09元,增加收人部分仍按原办法上解。1989年1月提至22.1元.增加收人部分全部上解省财政。1992年1月提至25.1元,增加收入部分上解省财政60%、县(市)区留40%。1993年,实行结算价24元,各县(市)、区按倒“四六”结算,即基价(11.55元)部分留县(市)、区,结算价 (24元)与基价的差额部分,湘阴、华容、岳阳、临湘4县及南、北、郊3区上交省40%,平江、汨罗2县(市)上交省60%。1994年,按上年价格、上解比例和征收任务计算应上解省的差价部分,实行定额上解,同年上解886万元,1985~1999年,共上解农业税差价12289万元。其中1999年上解858万元。
耕地占用税上解 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按省政府制定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扣除5%的征收经费后上交中央50%,上交省25%,市和各县(市)、区留25%,当年上解23万元。1988年1月改为上交中央50%,上交省15%,市和各县 (市)、区留35%。1989年1月,改为上交中央30%,地方留70%。1993年上解207万元。1987~1993年,共上解928万元。1994 年停止上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解 1989年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上解省20%。1994年实行分税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省与市共享税,共享比例为各50%,是年上解693万元。1998年上解1050万元。至1998年,累计上解5275万元。1999年,改变征解办法,征收额的50% 直接入省金库,不再通过财政上解。
预算调节基金上解 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规定直解中央金库50%,地方入库部分省和市、县对半分成,当年上解省236万元。1995年上解12万元。1989~1995年,共上解1376万元。1996年停止征收。
向中央作贡献上解 1990年,岳阳年贡献560万元,至1999年,共上解5600万元。
税务事业费上划 1995年,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及停止税务部门集贸税提成后,原市县区列作税务事业费支出的税务部门超任务奖金和集贸税提成等,以1994年财政决算数为基数上划,当年上划5253万元。1996年上划4603万元。1997年改按4403万元定额上划,至1999年,累计上划23065万元。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解 1996年,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规定从各地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和屠宰税提高征收标准后的新增收入中集中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人中集中15%,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集中10%,作为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上解省,当年上解327万元。1997年上解1387万元,1998 年上解537万元。1999年各县(市)免解,市本级及3区上解142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上解 1997年,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省、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筹集。省财政厅从农业税中按每50公斤稻谷扣交4.2元,以抵作各地垫付给粮食收储企业超正常库存利息和费用。当年扣解737万元。1998年按实结算,上解1103万元。1999年,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于,上解2035万元。
另外,还有房产税上解、折日基金上解、农业特产税上解、奖金税上解、区划变动上解、超收上解、地区包干基数上解及其他上解等项,至1999年累计上解9488万元。其中1999年上解1987万元。
1952~1999年,市(地)、县财政共上解中央和省级收入389103万元,其中专项上解98900万元。1999年上解17254万元,其中专项上解11976万元。1950~1999年,税务部门征收直解中央和省的石油及电力税收、金融企业营业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消费税、增值税的75%部分以及中央、省属企业的所得税等1219598万元。其中1999年1367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