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卷总述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民国1~26年,县财政和公营事业机构财务主要由省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26年,县级各项财政收支文书及报表,由县议会、县知事审查后,分呈专署和省审计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实行专门的审计监督制度。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以上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9月和11月分别成立岳阳地、市审计局。1986年4月,岳阳地、市审计局合并组成岳阳市审计局。
   1983~1984年,贯彻国务院“边组建,边工作”、“积极发展。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重点在维护财经纪律,查处钻改革空子,搞“三乱”(“三乱”指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方面的违纪问题。1985年,执行审计署提出的“抓重点、打基础”工作方针,开展对各行业经济活全面监督,市审计局对各县 (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开始实行“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的财政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县(市)审计局开展对乡(镇)财政审计。1988年,按省政府《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企业承包经营与经济责任开展审计,澄清家底,核实盈亏,促进企业管理。
    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审计工作开始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转变,财务收支审计向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审计转变,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转变。审计监督面进一步拓宽,审计执法力度逐步加强,查处的违纪金额和收缴财政金额逐年增加,审计影响不断扩大。
    1995年,全面贯彻《审计法》以及《中国审计规范》、《(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审计工作开始由单纯的“上审下”发展为“同级审”与“上审下”结合,即全面开展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分别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同时集中力量、加大力度,突出对重要部门、重点项目、重大资金的审计监督。1999年,中央、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相继颁布实施。境内审计制度逐步完善。
    1984~1999全市共完成审计项目5964个,审计单位8560个,查出违规行为金额268338万元,审计处理应上缴财政12266万元,入库 10255万元,应追还侵占挪用资金12489万元。审计工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财经纪律,服务宏观调控,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