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报送程序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明、清时期,由保甲报告生死婚嫁和迁徙等人口变动情况。

民国21年,境内机关单位的统计报表经主管长官和主办统计人员签名后呈送上级机关。

1951年7月,贯彻全国财经会议精神,统计报表的报送开始形成大体定式。国营及公私合营工业报表,由统计机构负责综合和上报;大型企业或与国家有加工订货、供给原材料等关系的其他企业,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发表填报;国营贸易报表统一会统项目,建立原始纪录,规定必报商品目录,由贸易单位填报;私营工商业统计表由同行业工会综合上报。1954年7月,境内各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统计机关报送各种定期基本统计报表、调查表和有关的各种专业报表及技术经济统计报表,并及时提供临时索取的统计资料。 1963年,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接受同级或当地统计机关的领导,并向其报送统计报表。1984年1月和 1987年2月,《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对统计调查资料的上报渠道有更明确的规定。按规定收集和整理的统计资料绝大部分能如质如期上报,但少数单位仍有迟报或漏报现象,以致市、县统计局历年所编统计年鉴的少数内容欠缺不全。

1993年,实行“7+1套表制度”(“7+1 套表制度”即:农业(A101表)、工业(B101表)、建筑业(C101表)、交通业(D101表)、商业(E101表)、服务业(D101表)、行政事业(G101表)加固定资产投资(H101表)。),由统计部门对乡以上企业实行报表统一布置收集和处理。改变报表由15个专业、13个部门分头办理的复杂局面,并抑制数出多门,一指标多数现象。

1997年,旅游报表改由市旅游局汇总上报;1998年,港、澳、台资企业报表改由市外贸委汇总上报,并同时报统计局认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