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生计量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一、度量衡器
清末民国初期,民间计量仅为度量衡器。民国时期,曾3次推行度政划一,采用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境内完成度政划一的乡、保仅占三分之一。度量衡量器量值混乱,鲁班尺定长5尺,实长4尺8寸,木工曲尺定长1尺5寸,实长1尺4寸4分;种类繁多,度器有老尺、市尺、裁尺、“九五”尺、角尺、弓尺,还有书生用尺、牙尺。量器有斛、斗、升,其形状有方有圆。通常以10合为1升,10升为1斗,25升1斛,4斛(10斗)为1石,但斛、斗大小不一,石有10斗以上的,亦有10斗以下的,重量差异悬殊。衡器多以木杆秤为主,制作和使用可分数十种,且因地、因商、因人而各不相同。秤以斤计,通行的秤以16两制为标准,贸易交往多用杆盘秤,间有台秤。金银首饰、烟土买卖和中药处方用药多用戥秤。衡器量值悬殊大,1斤有18两、4两的。还有在贸易交往中采用大进小出等欺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度量衡器基本上统一使用市制。1959年进行第一次改制,将16两制改为10两制(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除外),同时废斛、斗、升,一律以秤称计重,油酒提子一律改用10两制。尺则可使用公制和市制两种,市尺以公尺的三分之一为标准,不准任意增减量值。同年冬至次年春,各县陆续完成改制任务,共收缴度量衡旧器48万件,制发新器40万件。一些大、中型企业采用地中衡计量,公制逐步得到推广。1977年再次进行改制,城区自11 月8日~12月20日, 完成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制,将16两制改为公制, 使用公斤(kg)、 克(g)。 同时销毁旧器315件, 制发新器202件, 耗资2261元。 各县于1978年陆续完成改制任务。 至此, 16两制全部废除。 1984年, 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对度量衡进行第三次改制,至1989年12月,境内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 计量器具量值与计量单位得以统一。 1990年, 技术监督部门坚持采取定期计量执法检查与不定期现场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办法, 巩固了改制成果。 至1999年底, 除偏僻山村个别农户少有16两制秤使用外, 境内度量衡制基本得到统一。
二、个体秤工
明末,境内已有专门从事衡器制作个体从业人员,由于制作技艺封闭保守,至清末,个体秤工尚不甚多。民国时期,个体秤工发展较快,至1949年已有1000 余人。由于秤工各有师传,且多流动经营,造成市场杆秤种类繁多,量值大小不一。50年代,组织秤工走集体化道路,建衡器社(组)9个。60~70年代初, 标准计量机构逐步建立与健全,对个体秤工始行营业登记,进行技术考试、考核,核发技术合格证,1200余名秤工中持证的仅400多人。1978年后,各级政府颁发一系列通告、条例,对秤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生产、修理、销售衡器的范围、标准、要求等作明确规定。合理设置网点,明令禁止国营企事业单位雇请未经计量部门批准的秤工修制衡器。对秤工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培训,定期考核。通过对秤工的全面管理,基本扭转粗制滥造和非法经营现象,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计量秩序。80年代,新型计量器具大量投入市场使用,杆秤供大于求,秤工队伍随之缩小。1988年,秤工为619人,比1978年减少二分之一。 1990年,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秤工212人,共举办秤工学习班112期,达1万人次,共设衡器修制网点 53处。1999年,持证秤工180人,网点60个,复核换发“两证”75个。对秤工和网点依法检查800余次,累计检查产品2540多批次,平均合格率 65.4%。查处残次产品和劣质零配件8.54万余台(件),销毁2.89万多台件,处罚违纪违章秤工289人次。尽管对个体秤工实施强化管理,但其问题仍然严峻,在历次市场检查中,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杆盘秤屡有发现。
三、商贸计量
民国25年,境内始行计量检定检查,因商贸经营由行帮把持,各行其是,故日制、美制、英制等多制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副食、肉食水产、南杂百货等部门的商贸计量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废品收购、菜场、贸易货栈、交易市场等市场计量由各县、区、乡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着各级标准计量机构陆续建立,1958年,着手对市场商贸计量器具进行普检普修。1979年开始,每逢节日前夕,各级政府均组织标准计量、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市场商贸计量大检查,每次检查都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计量作为重点。1985 年,推行“三建立一普及”管理办法,即建立计量标准器、计量制度、商贸计量管理网络,普及衡器保养与使用知识,初步形成以市、县两级计量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中心商店和基层商店4个层次商贸计量管理网络。个体商店和摊贩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市总工会成立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共聘请328位热心市场物价计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物价、计量监督检查活动,基本保障了市场计量器具量值统一。同年5月,行署在汨罗县办“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试点, 并取得经验。 市政府于11月7日成立“双信”活动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年底, 经评审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金牌单位的有南正街百货商场等7个单位, 10个“物价计量信得过”合格单位, 对不合格的2个单位, 责成停业整顿。 至1989年, 全市获“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387个, 获“物价计量合格”单位1824个, 两者占参赛单位的40%, “物价计量不合格”单位28个。
1986年7月,《计量法》正式实施,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1986~1990年,市、县(市)政府组织93次大规模《计量法》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商贸计量器具改制改值情况。共查计量器具10.79万台件,没收未改制和不合格计量器具1.01万台(件)。1991年起,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商贸计量监督管理力度,扩大监管领域,1997~1998年,出动检查人员800余人次,车辆150台次。1997~1999年,建立商品房面积计量公正站、源水流量公正站与公用电话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提高商贸计量监管覆盖面。至1999年底,加油机税控计价、汽车里程计费和出租车税控计价等商贸计量器具监管覆盖面达100%。
四、卫生、安全、环保计量
清末民国时期,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使用甚少,且无检测与管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些计量器具管理工作。1964年,专署计量处开展医用天平、锅炉压力表检定。1965年,派专人驻厂,对岳阳县玻璃厂生产的医用玻璃温度计进行检定,并帮助、指导健全监控措施,完善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质量。1970年对医用血压计、血压表、工作压力表等进行检定。 1978年开展温度和理化计量器具检定与测试。1986年,对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共检定38项61种2.8万余台 (件),占“四强”(“四强”指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定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总数的14.1%。责成有关行业计量检测机构建立计量标准,承担本行业的强检任务;对建标投资大、数量少、使用频率低的如有害气体分析仪、水质污染监测校验装置等计量器具,由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计量测试所执行强检。
1986~1999年,为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力度,投资建标增项,实行强检年审制度,规范“四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共投资96万元(其中1999年投资56万元),建立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心电图仪、脑电图仪、酸度计检定装置、X光机、B超、煤气表等20多项检测设备;强检年审覆盖率为100%,复查考核合格率100%。尽管对强检计量器具监管与检测有所加强,但因资金不足,无力增强计量测试手段和与此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安全、环保计量器具检测覆盖面不到20%。
清末民国初期,民间计量仅为度量衡器。民国时期,曾3次推行度政划一,采用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境内完成度政划一的乡、保仅占三分之一。度量衡量器量值混乱,鲁班尺定长5尺,实长4尺8寸,木工曲尺定长1尺5寸,实长1尺4寸4分;种类繁多,度器有老尺、市尺、裁尺、“九五”尺、角尺、弓尺,还有书生用尺、牙尺。量器有斛、斗、升,其形状有方有圆。通常以10合为1升,10升为1斗,25升1斛,4斛(10斗)为1石,但斛、斗大小不一,石有10斗以上的,亦有10斗以下的,重量差异悬殊。衡器多以木杆秤为主,制作和使用可分数十种,且因地、因商、因人而各不相同。秤以斤计,通行的秤以16两制为标准,贸易交往多用杆盘秤,间有台秤。金银首饰、烟土买卖和中药处方用药多用戥秤。衡器量值悬殊大,1斤有18两、4两的。还有在贸易交往中采用大进小出等欺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度量衡器基本上统一使用市制。1959年进行第一次改制,将16两制改为10两制(中药处方用药计量单位除外),同时废斛、斗、升,一律以秤称计重,油酒提子一律改用10两制。尺则可使用公制和市制两种,市尺以公尺的三分之一为标准,不准任意增减量值。同年冬至次年春,各县陆续完成改制任务,共收缴度量衡旧器48万件,制发新器40万件。一些大、中型企业采用地中衡计量,公制逐步得到推广。1977年再次进行改制,城区自11 月8日~12月20日, 完成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制,将16两制改为公制, 使用公斤(kg)、 克(g)。 同时销毁旧器315件, 制发新器202件, 耗资2261元。 各县于1978年陆续完成改制任务。 至此, 16两制全部废除。 1984年, 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对度量衡进行第三次改制,至1989年12月,境内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 计量器具量值与计量单位得以统一。 1990年, 技术监督部门坚持采取定期计量执法检查与不定期现场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办法, 巩固了改制成果。 至1999年底, 除偏僻山村个别农户少有16两制秤使用外, 境内度量衡制基本得到统一。
二、个体秤工
明末,境内已有专门从事衡器制作个体从业人员,由于制作技艺封闭保守,至清末,个体秤工尚不甚多。民国时期,个体秤工发展较快,至1949年已有1000 余人。由于秤工各有师传,且多流动经营,造成市场杆秤种类繁多,量值大小不一。50年代,组织秤工走集体化道路,建衡器社(组)9个。60~70年代初, 标准计量机构逐步建立与健全,对个体秤工始行营业登记,进行技术考试、考核,核发技术合格证,1200余名秤工中持证的仅400多人。1978年后,各级政府颁发一系列通告、条例,对秤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生产、修理、销售衡器的范围、标准、要求等作明确规定。合理设置网点,明令禁止国营企事业单位雇请未经计量部门批准的秤工修制衡器。对秤工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培训,定期考核。通过对秤工的全面管理,基本扭转粗制滥造和非法经营现象,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与计量秩序。80年代,新型计量器具大量投入市场使用,杆秤供大于求,秤工队伍随之缩小。1988年,秤工为619人,比1978年减少二分之一。 1990年,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秤工212人,共举办秤工学习班112期,达1万人次,共设衡器修制网点 53处。1999年,持证秤工180人,网点60个,复核换发“两证”75个。对秤工和网点依法检查800余次,累计检查产品2540多批次,平均合格率 65.4%。查处残次产品和劣质零配件8.54万余台(件),销毁2.89万多台件,处罚违纪违章秤工289人次。尽管对个体秤工实施强化管理,但其问题仍然严峻,在历次市场检查中,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杆盘秤屡有发现。
三、商贸计量
民国25年,境内始行计量检定检查,因商贸经营由行帮把持,各行其是,故日制、美制、英制等多制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粮食、副食、肉食水产、南杂百货等部门的商贸计量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废品收购、菜场、贸易货栈、交易市场等市场计量由各县、区、乡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着各级标准计量机构陆续建立,1958年,着手对市场商贸计量器具进行普检普修。1979年开始,每逢节日前夕,各级政府均组织标准计量、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市场商贸计量大检查,每次检查都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计量作为重点。1985 年,推行“三建立一普及”管理办法,即建立计量标准器、计量制度、商贸计量管理网络,普及衡器保养与使用知识,初步形成以市、县两级计量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中心商店和基层商店4个层次商贸计量管理网络。个体商店和摊贩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由工商部门管理。市总工会成立的职工物价监督站,共聘请328位热心市场物价计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物价、计量监督检查活动,基本保障了市场计量器具量值统一。同年5月,行署在汨罗县办“双信”(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试点, 并取得经验。 市政府于11月7日成立“双信”活动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年底, 经评审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金牌单位的有南正街百货商场等7个单位, 10个“物价计量信得过”合格单位, 对不合格的2个单位, 责成停业整顿。 至1989年, 全市获“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387个, 获“物价计量合格”单位1824个, 两者占参赛单位的40%, “物价计量不合格”单位28个。
1986年7月,《计量法》正式实施,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1986~1990年,市、县(市)政府组织93次大规模《计量法》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商贸计量器具改制改值情况。共查计量器具10.79万台件,没收未改制和不合格计量器具1.01万台(件)。1991年起,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商贸计量监督管理力度,扩大监管领域,1997~1998年,出动检查人员800余人次,车辆150台次。1997~1999年,建立商品房面积计量公正站、源水流量公正站与公用电话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提高商贸计量监管覆盖面。至1999年底,加油机税控计价、汽车里程计费和出租车税控计价等商贸计量器具监管覆盖面达100%。
四、卫生、安全、环保计量
清末民国时期,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使用甚少,且无检测与管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些计量器具管理工作。1964年,专署计量处开展医用天平、锅炉压力表检定。1965年,派专人驻厂,对岳阳县玻璃厂生产的医用玻璃温度计进行检定,并帮助、指导健全监控措施,完善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质量。1970年对医用血压计、血压表、工作压力表等进行检定。 1978年开展温度和理化计量器具检定与测试。1986年,对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共检定38项61种2.8万余台 (件),占“四强”(“四强”指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定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总数的14.1%。责成有关行业计量检测机构建立计量标准,承担本行业的强检任务;对建标投资大、数量少、使用频率低的如有害气体分析仪、水质污染监测校验装置等计量器具,由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省计量测试所执行强检。
1986~1999年,为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力度,投资建标增项,实行强检年审制度,规范“四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共投资96万元(其中1999年投资56万元),建立精密压力表标准装置、心电图仪、脑电图仪、酸度计检定装置、X光机、B超、煤气表等20多项检测设备;强检年审覆盖率为100%,复查考核合格率100%。尽管对强检计量器具监管与检测有所加强,但因资金不足,无力增强计量测试手段和与此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安全、环保计量器具检测覆盖面不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