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一、物价管理
光绪二十五年(1899),岳州府经厅和城陵矶海关、各县商务局统一规定大米、红茶、苎麻等出口价格,评议城区市场大米、食盐、布匹、食油等销售价格,但因政治原因,多数价格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暴涨的局面更加无法控制。民国27~36年,国民政府连续颁布《农工矿商管理条例》、《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湖南省管制物价实施办法》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等管理措施,但都是一纸空文。30年,境内每石稻谷价格比26年上涨5.7倍。37年8月,每石稻谷销价高达 1684万元法币,比36年上涨56.13倍。1949年7月,岳阳和平解放,但因水灾严重,农产品欠收,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到年底上涨23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中央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指示,境内严禁黄金、白银、外币自由流通,打击金融投机,紧缩货币投放,严惩价格投机、吞吐物资,使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物价混乱局面得到有效控制。1950年,国家统一规定地区差价计算方法和商品比价比率,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凡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定价权和调价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一级,地(市)、县只有5%的定价权和调价权,但还要征得上级的同意方可实施。1979年开始价格体制改革,至1999年,彻底改变50年代单一的计划价格模式,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存的新格局。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额中,国家定价商品由1984年的60.4%降至1986年的 23.4%,国家指导价商品由11.6%升至29.8%,市场调节价格商品由28%升至46.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商品由1984年的 56.2%降至1986年的20.6%,国家指导价商品由12.3%升至16.7%,市场调节价商品由31.5%升至62.7%;1990年,国家定价商品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额中所占比重进一步降至13.4%,国家指导价商品上升到32.1%,市场调节价商品上升至54.5%;1999年,国家定价商品约占8.5%,国家指导价商品占24.5%,市场调节价商品占67%。
1980~1999年,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物价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暂时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岳政发(1997)19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使物价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监督检查
境内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始于民国27年,为贯彻国民政府《农工矿商管理条例》,各县相继成立经济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评议价格的执行情况,临湘县制定《临湘县实施限价检举办法》公布于众,以示警戒。36年,国民政府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继续管制物价,但因当政者腐败,物价监督检查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1952年,各县根据省商业厅《关于检查各市场粮食价格的通知》,纠正一大批错价、漏价和“有货无价”现象;1954年,各县对商品经营专店、专业经营公司全面进行审价;1955年省商业厅颁发《湖南省物价工作制度》,要求必须经常检查国家牌价执行情况,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对犯有原则性价格差错者要给予适当处分。1960年,岳阳县人代会组成市场物价检查组对广兴洲、黄沙街、君山等6个区、场进行检查,纠正错价50多个,把面条毛利率由48%降至26.6%,甜酒毛利率由50%降至30%。1964年开展全面审价工作,专署、县政府组成审价领导小组,8~12月对所有经销店的主要商品价格进行核对、检查,全市共查处违价案件2489起,违价金额 3.85万元,纠正错价26785个。其中,平江县重点检查77个经营单位,9455种商品价格,偏高的有977种,占49.7%,偏低的1022种,占 51.3%。
1966~1976年“冻结”物价,但常规物价检查并没有停顿。华容县在物价检查中发现13种农业机械器具价格平均提高6.15%,其中刮麻器提高30.2%,四齿耘锄提高22.6%;岳阳县查出猪肉、鲜蛋、牛肉提价或变相提价24.6%;市区春节市场物价检查930个单位,违价违纪金额达4.5万元,收缴不合格台秤189件。
1985~1999年,各级物价检查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购销、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交通运输、水电价格和教育、邮政电信、医疗卫生及行政专项收费等执行情况,累计查处违价违纪案件18206起,违价金额14981.08万元,上缴财政5048万元,清退给用户6108.95万元。其中1997年查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案件219起,违纪金额310.7万元,1998年查处市地税系统乱收费案件36起,违规金额166.8万元。1999年查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案件29起,违法金额990.79万元,其中市医疗系统21起,金额583.16万元;市教育系统4起,金额343.25万元;公安系统4 起,金额64.38万元,案件分别占1997年、1998年、1999年总数的14.7%、2.6%和2%,金额分别占违价总数的14.1%、8.4%和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