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规划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清雍正、乾隆年间(1723~1795),推行 “督民开垦”政策,规定“官围”与“民围”由官方围垦的称“官围”,由民间报请官方批准围垦的称“民围”,未经报请亦未批准而围垦的称“私围”。以不“碍水”为原则,此为境内行使的最早土地规划。至乾隆中叶,仅湘阴县报垦者达69围。民国时期,《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应就国家的经济政策、地方情况的需要及其所能使用的性质,经地政机关编写使用地,由地方政府公布,以对土地使用的性质、面积和方法施以统制。但由于长期战乱等原因,未能实施。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安置复员官兵,国民政府就洲土屯垦开展过一些规划,并颁布《收复区营建计划》。民国35~36年,岳阳、平江、临湘、华容、湘阴5县均编制《城区营建计划》。后因国民政府忙于内战,财力不足,《营建计划》大都成为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兴办地方国营农、林、渔、牧场时,均在勘测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农村则以整理洪道、修复溃垸、加固堤防、清除隐患和兴修水库、整修塘堰等治水为主进行土地规划。农业合作社时期,为消除小农经济遗留下来的土地利用弊端,开展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规划。1955年12月,平江县为发展山区经济制订出《平江县农业生产五年规划(草案)》,就调整农业社插花地,合理划定地界,改善水利设施,配置农、林、牧用地,开垦小片荒地,改造低产田,绿化荒山等所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华容县等根据1958年4月制订的《湖南省湖区农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对兴修水利、围垦洲荒、扩大耕地、发展种养业,合理利用水面、绿化湖区等作了定性定量规划。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地充分利用“综合性的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这一特殊功能,迅速掀起“平原田园化、坡地梯田化”规划建设高潮。 1962~1964年,益阳和湘潭专署分别制订《扩大耕地面积和开荒规划》、《湖区水面利用及洲土开发规划》与《农业区域和扩大耕地面积规划》,境内农业生产依托规划呈迅猛发展之势。1964~1966年,境内在大打电排歼灭战和“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健全以“方田化”为中心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完善 70年代“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党委、政府把土地利用规划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79年5月,制订《岳阳地区1979~1985年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以临湘县为试点,开展农业区划工作。1986年, 岳阳市列为全国19个重点片区之一。市委、市政府应用系统工程编制《岳阳市1986~2000年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同年,湖南省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岳阳市列入1989年全省国土规划重点地区。1988年10月,成立国土规划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开发布局及其战略措施编制整治总体规划,至 1990年底全面完成规划,并通过省级评审;编写出《岳阳市国土开发整治总体规划》、《岳阳市国土规划行业报告集》、《岳阳市国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库》等 5部共约60万字的科技论文集。

1992年,市政府对部门用地规模进行指标控制,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精神和《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岳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八五”计划调整方案》和《国土开发整治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全市土地利用指导方针、目标与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1993年8月开始全面系统编制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4年,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评审验收,编制完成《岳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即部门用地规划)》。至此,全市形成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为主的市、县(市、区)、乡三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岳阳市国土局获1994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奖和国家科技一等奖。

1996年,市国土局组织对1994年编制的《岳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以保护耕地为重点,拟定保护耕地具体措施,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于1999年5月修订编制《1997~2010 年岳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审定,报省政府。11月,省政府批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