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第二节 刑事辩护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56年新的律师制度建立,刑事辩护成为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1981~1990年,岳阳律师办理刑事辩护和代诉案件5105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为运用法律不当辩护的520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的118件,为从轻、减免刑事处罚辩护的900多件。

1995年12月18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岳阳县月田镇原党委书记李会坤涉嫌杀妻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岳阳市中级法院2次公开审理,于1996年4月25日下 达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会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时李会坤认为自己没有杀人而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1996年4月,李委托其弟来到湖南辉 煌律师事务所,请廖德智、熊国昌担任辩护律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调查,认为李会坤故意杀人案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不能环环紧扣前后印证形成锁链,于 是律师连夜写好上诉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6月17日,省高级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岳阳市中级法院重审,11月26日, 岳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公审,律师从法理到证据,全面系统地为李会坤作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宣判李会坤无罪,但岳阳市中级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又作 出李会坤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此,律师再次提出上诉,次年10月27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岳阳市中级法院对 李会坤无期徒刑判决,宣告李会坤无罪。1998年2月6日,省高级法院委托岳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李会坤无罪,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