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制度。从法律上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改变妇女在社会家 庭中的从属地位。各县法院配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婚姻法》宣传,派出巡回法庭到边远区乡就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无视法制、包办强迫、逼死人命的 犯罪分子严肃查处。《婚姻法》公布后,许多人迫切要求挣脱不合理的婚姻枷锁,纷纷诉至法院、法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50~1954年,共 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11696件,占民事案件的88.06%,年均审结2339件。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纠正“左”的错 误,“大跃进”时期积压下来的婚姻家庭纠纷增多,加之包办强迫、草率结婚和第三者插足等问题出现,因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升,1961~1966年共审结 婚姻家庭纠纷10147件,年均1691件,比前5年(1956~1960)上升86.22%。岳阳地区中级法院1964~1966年受理不服第一审判决 的28起离婚上诉案件中,属于父母包办的6件占21.44%,草率结婚,婚后无夫妻感情的14件占50%,女方有错误,男方提出离婚的3件占 10.71%;男方犯罪、违法被判刑或劳教,女方要求离婚的3件占10.71%,地位变化嫌弃对方请求离婚的1件占3.57%,封建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 骂虐待的1件占3.57%。
1967~1972年,民事案件基本停办。1973年岳阳地、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开始受理民事案件,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每年仅400余件。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 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980~1989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15223件,年均1522件。从岳阳市(地区)中 级法院受理195件上诉离婚案件看,包办强迫婚姻基本废除,表明新婚姻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互不体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73件占 37.44%;属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请求离婚的35件占17.95%,女方有错误男方要求离婚的20件占10.26%;封建夫权思想严重、打骂虐待女 方的19件占9.74%,一方犯罪判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13件占6.67%,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不休而离婚的8件占4.1%;身体缺陷或精神病等不能同居 生活的8件占4.1%;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19件占9.74%。
此后,婚姻家庭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一直保持较大比 重。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和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着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判决和调解离婚的比例一直高 于判决和调解不离婚的比例,1990年办结离婚案件2485件,离婚的1576件;1995年办结离婚案件3300件,离婚的2006件;1999年办结 离婚案件3582件,离婚的2316件。1998年,汨罗市人民法院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庭,至1999年审结9件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