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理民事上诉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岳阳地区(市)中级法院1965~1989年审 结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民事上诉案件1223件。其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658件,占53.8%;调解结案69件,占5.64%;改变一审判决的257 件,占21.0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121件,占9.89%;当事人撤回上诉31件,终止3件,其他84件。岳阳市中级法院 1980~1989年重审的105起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5件,占52.38%;诉讼主体错误的28件,占26.67%;违反诉讼程序 的22件,占20.95%。105起案件中,房屋纠纷33件,损害赔偿24件,债务12件,山林、水利3件,离婚13件,继承6件,其他14件。原审法院 已重审的87件,占82.8%,6个月以上重审的占30.9%,1年以上重审的占32%,2年以上重审的占5%,最长的达4年7个月,尚未重审的18件。 市中级法院发文要求各基层法院对尚未审结的重审案件,立即动手,尽快审结,并从中吸取教训。
1990~1999年,上诉案件高于过去,审结 上诉案件656件。市中级法院把审理上诉案作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办理上诉案件的同时,加强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办案质量检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从1998年起,强化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推行案件质量 评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1998~1999年,70%的上诉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基层法院80%的案件纳入逐案评查范围,进一步保证了 办案质量。10年审结的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196件,占29.88%;改判162件,占24.7%;撤诉40件,驳回上诉99件,调解30件,其他 1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