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一般监督和检察通讯员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般监督和检察通讯员的活动,均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政治运动不断,认识与见解不一,两项工作都先后停止。
一、一般监督活动
1954年《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检 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境内检察机关根据其精神,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 务,重点检察工矿企业和国家经济部门中违反法律、法令的行为。其程序为:发现违法、查明违法、纠正违法,使违法者负法律责任。1955年,湘阴县检察院收 到检举控告的违法事件245件,其中由人民群众检举的138件、机关告发的65件、检察通讯员反映的42件,经查明属违法的29件。在纠正违法中发出报告 书20件、建议书7件、提请书2件。违法者最后由湘阴县各级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33人,由政府给予纪律处分18人。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临湘县白羊田区 公所以堵资本主义漏洞为由,布置区内各地不准“行商小贩”通行。凡来往客商路过该区,即予拦阻。仅一个月,该区的白羊镇和白羊、合盘、古洞、托坝、石田等 6个乡镇的行商小贩被扣留通行证的400多人,有的还被强迫送去修塘。县检察院查明后,提请区公所并报告中共临湘县委作了纠正。
二、检察通讯员
1956年,境内检察通讯员十分活跃,经常向检 察机关反映情况。3月,岳阳县供销合作社的检察通讯员向检察机关写信,列举该县一区麻塘供销合作社被盗300多元的事实,并提出加强防盗安全措施的具体意 见。1957年,岳阳、湘阴、平江、临湘4县,共聘检察通讯员774人,其中农民、工人、店员、手工业者、教员占绝大部分,共向检察机关投交检举材料52 件,其中检举反革命5件、检举其他刑事犯罪9件、检举干部违法13件、检举其他违法25件。
1958年,根据高检院指示,撤销检察通讯员制度。
1984年8月,原检察通讯员改为检察联络员。
1995年,湖南省检察院以湘检反贪字(1995)10号通知各分院、市院、州院可以向社会聘请检察联络员。据不完全统计,1991~199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聘请检察联络员168名,向检察机关提供经济、法纪等犯罪线索22件,协助办理此类案件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