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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的检察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56年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确定,在押犯人可依法行使申诉权。1958年,境内检察机关收到犯人申诉51件,全部作了查处,对其中3人原判事实有出入的,由人民法院作了改判。1959年收到犯人申诉24件,均认真作了调查,其中驳回无理申诉14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岳阳分院党组 更加重视犯人的申诉,1980年专门安排4名干部用20天时间深入各县,协同法院,检查落实平反在押劳改犯的冤假错案工作。认真查处犯人申诉270件,其 中改判无罪释放11人、免予刑事处分5人、被改判后释放13人、改变刑期43人,共计72人,占申诉数的26.67%。

1981年,集中复查涉及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仍在服刑的案件7案10人,被撤销原判、无罪释放2案2人,减刑后提前释放3案3人。

1983年,查处犯人控告干警违法乱纪案件3案4人,对责任人给予刑事追究1人、行政处分1人。

1988年,全市检察机关对24件重点申诉案件,通过调卷审查,复核证据,有4起错判案,提请法院全部作了改判。

1991~1992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72件,其中1991年维持原结论1件,1992年提请改判、改正1件,改变定性、量刑2人。

1993~1998年,共受理控告申诉96件,依年序为24件、9件、13件、11件、7件、32件,其中建议复议1件、维持原决定4件。

1999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在押人员、监外罪犯、在教学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案件75件,其中自查18件、立案复查3件、转有关单位54件。通过复查,维持原判驳回申诉2件,提起抗诉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