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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起诉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起诉

岳阳检察机关自1955年10月开始担负审查起 诉任务。根据当时打击现行、保卫中心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破坏粮食工作的犯罪。据1956年10月中旬统计,检察机关受理的90起刑事案件中,破坏粮食工 作的57件,占63.33%。1957年全国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批判检察机关少数同志有“特权思想”、“教条主义”,执行法律和政策开始向“左”倾 斜。第一季度决定起诉42案,占受理数的60.87%。第二、三、四季度决定起诉的案件,分别比第一季度增加91%、185%、230%。1958年检察 机关失去法律监督职能,起诉案件质量未能得到保证。之后进行复查,有各种问题的案件共占11%。

1959~1961年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盗 杀猪、牛和盗粮、盗菜案件不断发生,有的处理偏重。1961年,境内决定起诉的820名被告人中,盗窃案占49.5%。岳阳县铁山公社彭昌大队地主成分的 彭××,因饿得不行偷了队里2个红薯种,发觉后以破坏集体生产罪逮捕,判处有期徒刑2年。1962~1963年,贯彻执行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对敌斗争“从紧 从严”的精神,重点打击有现行破坏的反革命、杀人、纵火、投毒、重大盗窃、抢劫、重大投机倒把以及残害耕牛等犯罪。

1964~1966年6月,贯彻执行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起诉前靠群众查证材料,处理意见交群众讨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不诉对象交群众批判教育,属于敌我矛盾的交群众说理斗争后再处刑,管理教育和监督改造交群众执行。此期办案质量较高,社会秩序也比较好。

“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军管”后,审查起诉工作中止。

1978年10月,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恢 复。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43件,当年审结239件,占98.35%,均达到“准确、及时、合法”。1980~1982年社会治安秩序比 较乱,中共中央提出“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3年共受理起诉案件1903件,其中特大案件525件,占27.59%,均按法定时限审结。

1983年开展“严打”后,市各级检察机关3年 内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285案、536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786案、4733人,其中重特大案犯1097人,占受理人数的20.47%。岳阳 市检察院第一战役第一仗,向法院起诉630名被告人,法院依法重判153人,占24.29%。1984年“严打”进入第二战役。受理起诉案件数、人数分别 比1983年少31.8%和51%。在这一阶段,岳阳市检察院针对当时受理案件比例大的强奸与流氓、流氓团伙罪案作了调查研究,根据《刑法》和司法实践, 提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些意见,对指导当时办案起了较大作用。1985年“严打”进入第三战役,工作重点转入清理“死角”——水上斗争。岳阳市 检察院、岳阳分院抽出力量配合公安部门深入洞庭湖区行动。突击起诉34名案犯,配合法院在湖区就地公开审理37宗案件。

1986年“严打”斗争结束后,审查起诉工作仍 然保持“严打”态势,坚持思想不松、力量不减、执法不偏、时限不超。1987~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295件880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 所占比例由1986年的16.3%逐年增加,分别为18.5%、35.1%、27.8%、35.9%。经审查,决定起诉5059案8776人(含先年遗留 数)。汨罗市检察院1988年办理的杨建新案,原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其人。审查起诉时认为有疑点,向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市检察院刑二科发现案件定性可能 有问题,派员去当地调查核实,证实杨建新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市检察院十分慎重,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向湖南省检察院请示汇报,定为正当防卫,释放了杨建新。 该案的原被害人胡××不服,纠集300余人在汨罗市街头游行闹事,砸了检察院牌子,打伤检察干警数人,影响很坏。岳阳市检察院迅速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赴汨 罗,平息事态。高检院接到省检察院的报告后,检察长刘复之发电报支持,乔石同志也作了批示,使事态很快得到平息,并依法逮捕了为首肇事的犯罪分子胡××, 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1991~1996年,市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确保质量,强化监督”的工作方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决定起诉依年序分别为1569案2625人、914案1591人、1287案2120人、1236案2027 人、1175案1906人,1303案2119人,起诉率依年序为82.8%、75.2%、78.9%、87.5%、85.3%、81.6%。

1994年,全市起诉部门共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 案件99起184人,案平均办结时间为2.6天。有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解决了证据中的问题,不但保证了案件质 量,而且大大缩短了办结时间。市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李红为首的特大盗窃团伙案,全案犯罪成员40余人(捕获归案27人),流窜6个县市,盗窃作案115 次,盗窃摩托车109辆,总价值103万元;犯罪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大多来自四川,彼此间不知姓名,平时只用小名、别名相称,案情复杂。市检察院与汨罗市 检察院刑二部门共同派员提前介入公安预审工作,半个月时间查明了犯罪事实,分清了全案成员各自的责任,分别将其中15名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由岳阳市检 察院审查起诉,另12名罪犯由汨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1~1996年,市县检察院受理自侦部门移送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2150案261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261案1546人,免予起诉884案1064人,建议撤销5案5人。

1997年,起诉重特大刑事案犯295人,追诉犯罪嫌疑人29人,深挖余罪漏罪42条。同时,抓《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工作主动权,确保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的稳定发展。

1998年,市检察院加强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工 作,年初成立自侦案件审查组(办案二组),建立全市《自侦案件及时上报制度》,确保了自侦案件既保证质量又快办快结。11~12月,全市共起诉自侦案件 25案37人,相当于前10个月起诉案数的90%。同时,通过积极与两级法院协调,促进快审判决,共判决自侦案件18件23人,相当于前10个月判决案件 数的80%。汨罗、华容两地集中开庭审判自侦案件,并当庭宣判。

1999年,起诉部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积 极投入春夏“严打”、取缔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等统一行动,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的刑事案1151件172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和1%, 经审查,提起公诉968件141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7%和21%。其中起诉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72件149人,比上年分别增加8%和12%,起诉带黑 社会性质的犯罪案5件22人。

二、免予起诉

1955~1966年,岳阳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人数共1673人,依年序分别为:50、109、317、192、147、48、352、124、186、68、71、9人。

1958年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运动中,岳阳县渭洞乡3月31日召 开公捕大会,会上有5名历史反革命分子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历史身份和罪行。其中陈××杀害过革命同志,告密捕获过共产党员,因主动坦白交待得好,当时被人 民政府宣布免予起诉。1979年12月底前,免诉案件都是按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精神处理的。政治运动中的免诉案件,均是根据运动的需要,按政策选择 典型,再由承办人向公、检、法三家领导汇报,最后报县委或地委批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宣布免诉前,要找免诉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已捕了的免诉对象,要 做安置工作。

1980年1月1日《刑 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办理免诉案件除把住事实、证据、法律关外,还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说明案件要免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到免诉对象的 所在地(单位)走访,听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单位)的说服疏导工作,消除隔阂;找免诉人谈话教育,指出犯罪的危害,挖出根源, 令其悔过;找免诉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谈话,宣传法制,提出管教要求。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抽出干警对“文化大革命”前的1673个免诉对象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57人,占3.41%。经过调查复核,认真讨论,确认不构成犯罪,撤销免诉,决定不起诉的25人。

自1991年始,全市检察机关刑二部门按照高检 院和省检察院关于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指示精神,突出地抓了降低自侦案件免诉率,保证免诉案件质量。市检察院刑二科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 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通报》和省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并对1990年全年和1991年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自侦免诉的178案 214人进行认真复查,通报一些免诉不当的典型案例,分析了原因,制订了降低自侦案件免诉率,保证免诉质量的具体措施。同时强调严格执行省检察院制定的免 诉案件“三级审批制度”。当年的自侦案件免诉率比1990年的70.8%下降了18.8%。1993年,自侦案件免诉审批权收归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严格 把关,对全市免诉案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到较好效果。汨罗市检察院在审查刘××盗窃案时,刘的一位在某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亲戚多次托人说情, 并派人携款5000元作为赞助,请求对被告人免诉。检察院不为权、钱所动,坚持依法起诉,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控制自侦案件 免诉率列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重视对免诉人员的考察帮教工作,采取书信联系、组织座谈、个别谈心、跟踪考察等方法,促使免诉对象改过自新,避免或减少 重新犯罪。

1997年1月1日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予起诉。

三、不起诉

检察机关从担负审查起诉之日起,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实行不起诉,并制定《不起诉决定书》。

1957年12月21日,省检察院通知,简化法律文书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捕不起诉的被告人只发给《释放证明书》,废除《不起诉决定书》。

1958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法律监督职能被削弱,所有人犯一经逮捕就得起诉。这种作法一直延续到1961年。

1962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恢复。从1964年起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对案件的处理,基本是征求群众意见后再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起诉程序中止。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法律监督职能。 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43件,当年审结239件,决定不起诉17件,占审结数的7.11%。办理不起诉的程序和方法,同办理起诉案件一 样。不同的是,不起诉决定书副本要送受害单位(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单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1997年1月1日实 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予起诉后,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况,实质为两种,即法定不起诉和酌量不起 诉。5月,市检察院发现个别基层院不诉率较高的情况后,对1~5月全市不起诉的16案31人进行调卷审查,发现其中6人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市检察院果断决 定发文撤销基层院的不起诉决定,督促基层院将撤销不起诉的6人全部提起公诉。同时,市检察院明确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 不起诉案件必须经同级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应当报市检察院审批,由市检察院统一把关。1998年两级检察院不诉率和相对不诉率 分别为1.18%和0.54%,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市检察院严格控制不诉率的作法受到省检察院和高检院的一致好评。省院简报转发岳阳的经验材料;高检院 《人民检察》1998年第4期刊登岳阳市严格控制不诉率的经验文章。

1999年5月市检察院组织对1997年新《刑 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不诉案件进行全面检查,为规范不起诉工作,进一步提高不诉案件质量打下了基础。1999年,基层检察院报市检察院审批不起诉的案件23 件,市检察院经审查研究后,决定改不起诉为起诉的有10件13人,防止了漏诉。如湘阴县检察院报不起诉的邓××强迫卖淫案,市检察院批复该院起诉,邓被判 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