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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岳州地方审检厅于民国12年10月10日成立。 14年,全省划分8个区,区设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因长沙与岳州两地方检察厅同属第一区,故于当年7月将岳州地方检察厅裁撤。37年12月10日,经 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岳阳地方法院检察处,委派龚尊一为湖南岳阳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这一时期的检察机关,行使如下职权:一、遵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 令所定,实行侦查预审,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提起上诉及监督裁判之执行,并协助自诉、担当自诉。二、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令所定,在办理民事与行政诉讼 及其他非诉讼事件时,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华容县于1951年建立 检察署,是全省最早建立的11个检察署中的一个,也是境内最早建立的一个,1952年撤销,1955年8月22日恢复并改称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岳阳、平 江、湘阴、临湘等县检察院均在1955年7~8月间建立。1961年7月岳阳县划分为岳阳县和岳阳市(县级市),增设岳阳市人民检察院,1962年撤销岳 阳市,市辖地复归岳阳县,市检察院相应撤销。

1964年10月19日成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岳阳分院(以下简称岳阳分院),首任检察长李长喜。1966年,原湘阴县划分为湘阴和汨罗两县,3月15日增 设汨罗县人民检察院。至此,岳阳分院辖岳阳、平江、临湘、湘阴、华容、汨罗6个县检察院。1966年下半年起,因文化大革命的开展,检察机关受到冲击。 1968年12月,岳阳军分区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接管岳阳专区公安、检察、法院,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检察全部工作由军管会取代,岳阳 分院除2人参与军管会办案外,其余全部下放工厂、农村或调离政法战线。检察长李长喜被诬为叛徒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后平反)。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取消检察机关,全部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5日,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精神,岳阳分院恢复,管辖岳阳、华容、湘阴、平江、临湘、汨罗县和岳阳市检察院。1981年12月,岳阳市、岳阳县检察 院合为岳阳市检察院。岳阳分院管辖岳阳市(县级)和平江、汨罗、湘阴、临湘、华容县检察院。1983年7月,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升格。 1984年8月恢复岳阳县检察院,新建立南、北、郊3个区检察院。岳阳市院管辖一县三区检察院,岳阳分院管辖平江、汨罗、湘阴、临湘、华容5个县检察院。

1986年3月27日,撤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岳阳分院,组成新的岳阳市检察院,管辖所属县、区检察院。1988年4月10日增设派出机构湖南省岳阳茅斯铺地区检察院(驻岳阳建新农场);1990年2月22日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取代经济检察科。1993年7月7日市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市检察院举报中心。1994年11月5日, 成立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室。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1986年起,市、县两级检察院通过试点,逐步在税务、烟草、粮食、供销、商业部 门和工业单位及乡镇共建立检察室83个,其中市直检察室3个。检察室由所在单位选配专职或兼职人员,依法任命法律职称,检察机关派员指导工作,共同管理。1993年7月23日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先后发文,撤销设置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检察室,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巩固和完善税务检察室(1997年11月21日撤销),原则上保留工矿区检察室,检察人员由检察院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