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秩序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岳阳城区发展迅速,各种 车辆大量增加,交通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而城市交通的特点是平面混合交通十分突出,车辆种类混杂,自行车特别多,并且有大量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干道少,密 度大,道路容量与日益增长的交通流量不相适应。加之有限的道路被大量作为集市贸易摆摊堆物,停放车辆等非交通占用,更增加交通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岳阳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60年代,境内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时,统一使用手 势,兼用口令指挥;后又采取手势兼指挥棒指挥。70年代初期,陆续建起一些交通岗亭,同时建有少量的交通指挥信号灯,由交通民警在岗亭里手工操作。进入 80年代后,岳阳市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指挥灯,从而为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通行创造了安全、便利的条件。根据国家历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1979年 公安部提出的“交通分流,各行其道”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不同情况,采取划交通标线,增设机动车辆和左右拐弯导向车道, 开辟单向行驶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以及实行夜间运输制度,限制拖拉机白天进入市区通行等多种方法,从空间和时间上实行交通分流,调整和疏导流量。认真发动和 依靠群众整顿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由主管交通的副市长挂帅,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开会研究,制定措施,各单位分头发动和组织群众贯彻落实。每年开展 群众性的整顿交通秩序活动,依靠各单位、各区街、居委会对职工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组织上街协助维护交通秩序。
80年代以后,发动、组织群众维护交通秩序的工 作有了新的发展,岳阳市在开展学“三明”创文明城市活动中,把改善交通秩序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作为建设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1984年开始,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后,涌现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和服务态度好的文明街和先进地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 务来抓。每次公布交通法规,都要集中一定时间,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宣传交通管理工作的方针和交通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并把交通 安全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结合起来,依靠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文艺等形式进行宣传。同 时,岳阳市公安交通部门积极组织文艺演出,开展交通法规讲演,组织放映电影、录像、幻灯,举办展览,印发交通安全法规、宣传资料,开设宣传栏、宣传橱窗, 召开重大交通事故现场会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从1986年起,岳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区主要街道每月公布一次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伤人数,适时公布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使各单位、各部门重视和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岳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法规严格监督车 辆、行人各行其道,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和行人乱穿马路,做到逢违必纠。对于大量的个体商贩,主要是采取统一划定市场和摊位的办法,进行集中管理。对于临时需 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都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限制占用的时间和范围。禁止任何单位
1996年,设于闹市区的交通指挥岗台。
和个人不经批准任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堆物作业,尽可能地减少非交通占用道路。
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岳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一直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实事求是地依法处理,对于一般情节轻微的违章行为,主要是当场纠正,给予批评教育,指出违章情节与危 害;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或不听劝阻的,分别情况予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进行勘查调查,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之后,根据事故情节、危害后果和肇事人所负责任分别情节予以处理。其中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87~1999年,共纠正交通违章110万 起,依法滞留车辆5.5万台次,吊扣驾驶证2560人次,吊销驾驶证390本,治安拘留1680人次,举办违章学习班815期,参加人员达2560人次, 一大批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于交通肇事责任人员,从严打击不手软,进行行政拘留1460人,逮捕387人,判刑343人。支队先后在全市召开 85次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维护了法律尊严,收到处罚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