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常打击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结合镇反运 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侦破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给刑事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社会治安秩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城乡刑事案件大幅度下 降。1951年比1950年下降69.2%,1952年又比1951年下降13%。出现了政治安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1953年,国家由经济恢复转入大规模有计划的 经济建设。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过去大批浮在面上的反革命分子和流氓盗匪已基本肃清,刑事犯罪分子的构成、侵害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 化。在城市和厂矿地区,犯罪分子主要是盗窃国营厂矿、企业、机关、合作社的公共财物,破坏生产建设事业;在农村,犯罪分子主要采取凶杀、纵火、盗窃等犯罪 手段,破坏互助合作运动、统购统销等中心工作,犯罪分子的活动方式日趋隐蔽、诡秘。有的钻入机关、工厂、合作社内部,利用合法职业掩护犯罪活动;有的内外 勾结、合伙作案或城乡跳跃、流窜作案;有的伪装党政军干部、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招摇撞骗。犯罪分子的成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新滋生的所占比重相对增加。 据1954年统计,境内公安机关捕获的犯罪分子中,残余反革命分子下降到5.1%;不法分子、不法资本家、反动地主富农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占19%;惯盗 惯窃、流氓分子等占33%,而城镇职工和青少年作案成员所占比重则增加到42.9%,并且一部分正向着惯犯、集团犯罪和流窜犯罪方面发展。
1953年9月,公安部召开全国民警治安会议, 作出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部署。境内公安机关着重打击盗窃、诈骗和扰乱金融秩序等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对纵火、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在城市农村都组织专门力量侦破,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刑事案件普遍下降。1954~1965年,除少数年份外,境内刑事案件的立案数长 期稳定在600~800起左右。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时期,境内社会治安曾出现过反复。农村群众性的偷摸、哄抢国家和集体粮食、 财物等事件大量发生;刑事犯罪分子趁火打劫,进行杀人、投毒、纵火 、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回升。1960年发案数比1959年上升1.93%;1961年比1960年上升216.42%。
1960~1963年出现的社会治安秩序不稳, 刑事案件大幅度回升的情况,其性质与1950年的混乱局面不同,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境内公安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的指示精神,采 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对待当时出现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坚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大量的由于群众生活困难导致的乱拿乱摸、哄抢粮食 和国家财物的事件,主要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方法处理问题。经过全党的努力,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刑事案件逐年下降。1961年发案2177起,至1963年下 降到770起。
1966~1976年,城乡治安秩序混乱,特别 是一些青少年在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和“打、砸、抢”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社会突出问题,致使行凶斗欧、结伙持械抢劫、拦路强奸侮辱 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不断发生。公安干警忍辱负重,在军管会和人保组的领导下,仍同刑事犯罪作斗争。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刑事侦察工作得到恢 复。由于长达十年之久的动乱造成的恶劣影响,不能在短时间消除,加之国外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乘改革开放之机渗入,以致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一段时间内,群众存在着“上班心里慌,担心家里被偷光;下班心里慌,担心路上遇流氓;上下班心里慌,担心子女学坏样”的恐惧心理,社会上曾一度出现 “坏人神气,好人受气,干部憋气”的非正常状态。公安机关从1983年8月起积极投入“严打”斗争,加强侦察破案,及时、有效地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打掉了 一批危害严重的犯罪团伙,初步遏制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局面。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的大小、情节、影响的范 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侦破的方法。50~70年代,基层公安派出所主要是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县公安局刑侦部门侦破案件;大要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由县公 安局刑侦部门负责;地一级公安机关主要是对重、特大案件负责组织侦破和指导,总结经验,推动全盘。80年代以来,刑事案件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形势的发展 作了新的规定。重大案件主要由县、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派出所负责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各内部保卫部门也积极侦破发生在内部单位的刑事案件。地市公安局 刑侦部门负责特大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侦破,同时负责指导境内刑事侦察工作。实行刑事案件的分级管理制度,调动了全体刑侦干警的积极性,促进了刑事侦 察工作的开展。刑事大案和一般刑事案件的破案率都保持了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