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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兵员动员工作实行中共地 方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军相兵役结合的领导体制。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兵役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 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工作。1955年,各县成立兵役委员会,1959年底撤销,成立中共县委民兵工作组,1962年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 均负责领导兵役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兵役工作由军分区、人武部按上级指示组织进行;1968年后,由地、县革命委员会领导。1979年,地、县、乡 重新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自此,兵役工作便在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一、志愿兵动员

根据湖南军区《关于加强武装建设的决定》和《关 于扩兵工作的指示》精神,各县从1949年9月开始征集志愿兵,建立和补充各县大队、区中队。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境内的扩兵工作,主要是动员群众 参军,参加抗美援朝战争。至1953年底,共动员3万余青年参军,其中大部分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

二、义务兵征集

从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 下简称《兵役法》)颁布开始,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基本上每年进行一次兵员征集工作。境内各级征兵机构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征兵政策、 法规,确保兵员质量和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1993~1996年,市征兵办连续4年被评为湖南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临湘市人武部部长来南京、平江县公 安局副政委陈国栋先后于1994年、1997年被国防部评为“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实行义务兵役制44年来,共征集义务兵13万多人,其中最多为1976 年征兵6100人,最少为1960年征兵170人,1956年、1966年、1971年、1975年、1988年没有征集任务。

义务兵条件

年龄条件 80年代前,通常是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和17周岁至19岁的女性公民。90年代,通常是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 前,年满18周岁至20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19岁的女性公民。男青年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企事业职工可放宽到21岁,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为适应部队一些特殊专业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女青年。

政治条件 1978年前,着重于应征公民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规定地主、富农、资本家等剥削阶级出身和有复杂海外关系的青年一般不得征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着重于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一视同仁予以征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1990年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要求,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 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 斗的适龄青年。”

身体条件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国防部曾多次规定征集新兵的身体条件。随着全国人民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兵员身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仅以身高为 例,50年代要求男性新兵身高1.5米以上,70年代1.55米以上,80年代1.58米以上,90年代1.62米以上;对女兵的身高,90年代提高到 1.58米以上。

文化要求 60年代前,国家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的新兵要求具备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70年代,要求城镇入伍的新兵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农村入伍的新兵,要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80年代后,要求城镇入伍的新兵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入伍的新兵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 度。

应征公民兵役登记

1955~1956年,根据《兵役法》要求和完 善平时征兵与战时快速动员制度的需要,对18~20岁的男性公民,以及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进行了两次兵役登记。1958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合而为一 后,兵役登记中断多年。1985年,根据新的《兵役法》规定,公民兵役登记转入正常,采取按单位系统组织登记的方法,每年对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 登记。并根据各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家庭劳动力和在校学习等情况,分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4种类型造册。1999年,全市登记适龄 青年6万多人,确定应征对象4万多人、缓征对象1万多人、免服兵役5000余人、不能服兵役者1000多人。

征集程序及方法

宣传发动 在平时搞好全民国防教育的同时,每年征兵一开始,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对适龄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教育,激发青年和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境内适龄青年报名应征年均达90%以上,1999年报名应征人数超过实征人数26.8倍。

新兵体检 先由基层乡(公社)、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对应征青年进行病史调查和目测评议,把好送检关。各县(市)、区抽调优秀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对应征对象的外科、内 科、五官科及身高体重进行认真检查,作出正确结论。在此基础上,市(地区)、县(市)、区中心体检组采取全面复查、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审查初检合格对 象,确保兵员身体质量。

新兵政审 初审依靠中共基层党支部进行;复审以区、乡、镇(办事处)武装、公安部门及其适龄青年父母所在单位政审人员为主,按照政审内容和要求,逐项查证落实,作出 能否应征的结论。为保证兵员政治质量,从80年代开始,要求政审材料必须有基层负责人或治安主任、管段民警、派出所长、县(市)征兵办公室政审组长4人签 字。1996年后,新兵政审组织实施方法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实施。

定兵交接 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吸收体检、政审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对体检、政审双合格青年,全面衡量,好中选优。新兵交接一般以县、市为单位进 行。1983年以前,由部队派干部到指定的县(市)、区接收新兵。1984年改革为县(市)、区征兵办派干部送兵到部队交接和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相结合。 1988年后,复改为部队干部到指定的县(市)、区接兵。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84年国家重颁的《兵役法》,将单一的义务 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使义务兵中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时间地志愿留在部队服役。1994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文将志愿 兵分为专业军士和军士长两类。1999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士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专业军士和军士长改为士官。军分区自1979 年开始志愿兵的选改工作,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中共基层党支部推荐、上级审查批准的程序,坚持政治审查、技术考核、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比例、梯 次搭配,逐年进行。绝大多数志愿兵表现较好,成了技术骨干和干部的助手,对加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 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服役期间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役

志愿兵复员 1950年,开始有 计划地实行志愿兵复员。志愿兵复员,主要是回原籍生产,少数作就地转业安置。1950年6月~1957年10月,境内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24809人。为 充分落实毛泽东主席“军队要做到‘走者满意,留者安心’、地方要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要求,各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后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拿出 大量经费和物资,从生产、生活上对复员军人作了周到安排和妥善照顾。

义务兵退伍 从1958年开始, 全军实行义务兵定期退伍制度。驻境部队每年都要对服役期满的战士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由于思想工作细致,组织严密,离队老兵基本做到了文明退伍,安全 返乡。义务兵退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城镇籍的由县(市)、区退伍安置部门和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农 村籍的由乡(镇)政府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干部复员转业 从1952年开 始,在正常情况下全军每年都有一批军官转业到地方工作。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干部转业。1969~1975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 命集团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一批干部作复员处理。1980年1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岳阳市(地区)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复员的 1393名军队干部改办了转业。1952~1999年,全市共接受安置转业干部7000多人。

干部退休 1958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后,军队干部实行退休制度。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布《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明确军队现役干部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后又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高级专家相当副教授级职务的,退休年龄可延长到65周岁;相当教授级职务的可延长到70周岁。退休干部交当地政府安置,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用,赡养终身。1950~1999年,全市共招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00余人,其中师职干部占7%。

干部离休 从1959年10月 起,军队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中共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 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师职以下年满55周岁、军职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年满65周岁的老干部均可离职休养;原离队的退休干部,符 合离休条件的,改办离休。根据离休干部资历和职级情况,分别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安置。

五、预备役建设

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 开始,各县根据国家《兵役法》规定,对复员、转业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1958年预备役工作被民兵工作替代。1980年全面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以后, 每年退伍工作期间,各县(市)、区人武部都派干部参加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利用退伍军人报到时间,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各单位对农村退伍兵一次进行登记,不 留“尾巴”;对城市退伍兵,一般分两步走,先登记有关项目,待安排工作后,再填写工作单位,然后将卡片转交到县(市)、区人武部或军分区。1986年后, 军分区把预备役登记、民兵整组、确定民兵对象三者结合起来,采用微机统计管理。1996年,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对全 市667名预备役军官授予预备役军衔。

预备役军人军训 1957年,根 据湖南省军区要求,对18~21岁、政治身体条件好的第二类预备役军人,按照训练总监部规定的课目,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民兵与预备役登记合并 后,预备役训练由民兵训练代替。1984年后,境内预备役军人主要通过民兵组织,按照《兵役法》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抓好军事训练。

在校学生军训 根据1984年 《兵役法》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通知,军分区协同市教育委员会于1986年开始,有重点地对全市大 学、中学在校学生进行军训。中学生训练内容按陆军士兵的要求,在暑假开学前集中训练10天。大学生的训练内容按陆军院校的要求,在第一、二学期暑假期间集 中训练5周。至1999年,共训练大学生900人,中学生1.2万人。

组建预备役部队 1999年3 月,全国对预备役部队进行调整改革,预备役部队由原来的地建师改为省建师。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决定,将原株洲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由株洲市茶 陵县搬迁至岳阳市。并在原编制的基础上以现役军官、岳阳市复员退伍军人、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和地方专业对口人员为对象,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陆军预 备役步兵师步兵第三团。在组建过程中,经过思想发动,增强干部、民兵和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和国防观念;通过普遍调查摸底,按规定认真做好预任干部的选配和 士兵的预定预编,使干部和专业技术兵的对口率分别达到98%与81%。该团组建后,立即开展初步训练,7月成建制组织12个连队参加境内抗洪抢险,在9月 9日举行的成立大会上,受到湖南省领导的高度称赞,后被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抗洪救灾先进集体”。

六、全民国防教育

1988年,根据上级要求,岳阳市成立全民国防 教育委员会。随后全市有133个县(团)级单位建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43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各级人武部、国 防教育办公室针对不同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和重点,利用民兵整组、征兵、国防教育月(每年8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等时机,采取演讲、知识竞赛、召开 现场会、评选国防教育新闻人物等方法,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线,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政策法规、国防义务、国防常识等内容的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