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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婚姻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婚姻制度改革

    在封建社会里,境内男女结婚没有自由,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迫包办。清乾隆五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规定:“男十五、女十三,有媒证, 行婚礼即可成为夫妻”;并规定“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婚者,不问”。各地指腹为婚、幼年定婚、带童养媳及早婚、重婚、纳妾等现象较为普遍。广大妇女在 “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等封建礼教的束缚下,没有婚姻自由。凡招婿入赘或寡妇改嫁,竟为社会所鄙视。民国1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 法》中规定:“结婚年龄男十八岁,女十六岁”。又规定“婚姻以共诺为必要条件”,境内一些青年男女的婚姻开始自立,许多知识界进步人士提倡婚姻制度改革, 有的在报上刊登结婚启事,在教堂举行婚礼,或举办结婚舞会、宴会等形式完婚。在举行婚礼仪式上,由主婚的家长、证婚的士绅及媒人签名盖章,作为结婚凭证。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县分属于湘鄂赣和湘鄂西两大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婚姻制度改革,废除旧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反 对包办婚姻,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但仅在苏区范围内短期实行。不少家庭仍沿袭旧规陋习,社会上买卖婚姻、一夫多妻、抢婚、逼婚、骗婚、童养 媳等时有发生,妇女受害尤深。
    1949年7月,岳阳解放后,各县政府运用多种形势,大张旗鼓地宣讲解放区执行婚姻自由的政策,大力提倡结自由婚、行鞠躬礼,不收聘金、嫁妆,新娘不坐花 轿的新式婚礼。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宣布废除“强迫包办、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1980年9月,国家颁布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除继续坚持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的原则外,还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1990年,自主、合法的婚姻已占主导地位,民主、团结、和睦已成为家庭关 系的主流,“男女平等”在家庭问题上初步得到实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逐步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二、婚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各区公所、乡镇政府的婚姻登记工作,主要由行政秘书兼任。1958年,婚姻登记工作由公社秘书担任。“文化大革命”期间,婚 姻管理工作较混乱,县级以上没有专门机构,公社、乡镇(街道)一级大多由行政秘书、妇联主任、财粮会计兼任。1978年5月,乡镇政府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均 配备民政助理,但婚姻登记工作仍由秘书等兼任。1986年,市政府规定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须由民政助理员担任,基层婚姻登记机构逐步建立和进一步完 善。到1999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有相应的业务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都由民政助理员担任;全市共有201个婚姻登记机关和经办人员, 经过1~3次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婚姻登记制度、调解制度、出证制度和 《婚姻登记员守则》等,结婚登记率和婚姻登记合格率逐年上升,至1999年达98%以上。


三、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1950年,各县开始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1950~1953年,共办理结婚登记(含补办结婚证)68574对。1955年6月,国家内务部公布 《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境内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定结婚登记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批准、办证,并逐步建 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1962年6月,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婚当事人须持双方户口簿和结婚介绍信,亲自到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审查,证件齐全,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婚姻登记 工作受到影响,各地除城镇居民、干部、职工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外,乡、村大多数群众结婚只举行仪

2000年元旦, 共青团岳阳市委、 市计生委、 市民政局为66对青年举办集体婚礼。
式,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未婚同居、早婚、早育现象严重。1978年后,婚姻登记工作渐入正轨。1981年,实施国家新《婚姻法》,婚姻管理工作有 较快发展,各级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进行违法婚姻的清理,防止包办、买卖婚姻、近亲结婚、早婚、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1987~1990年,岳阳市 连续4年被评为全省婚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987~1988年,湖南省民政厅在岳阳市召开全省婚姻管理工作和清理违法婚姻现场经验交流会;全市有24个 乡镇、37名婚姻登记员分别受到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的表彰。90年代,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地婚姻管理机关深入宣传贯彻《婚姻 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完善管理机构,健全登记制度,着重抓了4个转变:即由单纯婚姻管理登记向登记管理规范化转变;由分散向 集中登记和分散相结合转变;由粗放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取得了显著成效。1996年12月,在湖南省第二次婚姻管理工 作会议上,岳阳市民政局和华容县民政局被授予“全省婚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1996~1999年,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证件式 样、统一婚检内容,实行亮牌子办公、挂牌子举报、收章子整改三大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书只收取工本费10元。1999年12月,岳阳市民政局被中 共岳阳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婚管计生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1950~1999年,岳阳市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1302987对。
    离婚登记    解放初期,各县政府在区公所设立人民法庭,处理旧社会婚姻制度所引发出来的问题。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 布《婚姻法》以后,一些受封建思想影响造成的包办、强迫、虐待、买卖婚姻当事人及受害者,纷纷要求政府作主,解除婚姻关系,特别是那些因男方重婚、纳妾, 女方不愿忍受其丈夫、公婆虐待的妇女,迫切希望摆脱封建婚姻制度对她们的歧视,强烈要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1950~1953年,离婚案件剧增,对提出 离婚申请的当事人,规定需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基层民事调解部门的《调离成立书》。如无上述手续,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者,需将协议条件制成文书方可受 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婚姻,属于童养媳、纳妾、包办婚姻及虐待妻子者,一经核实,予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书》。离婚案件中,90%以上 系女方提出。平江县办理离婚手续244对,由女方提出离婚的219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注重调解。全境办理离婚手续(含 解除违法婚姻办证)43267对。1954~1999年,民政部门对持有法院《离婚判决》和《裁定书》的,不再重复办理离婚证,只办理双方自愿且在财产和 子女的处理方面达成协议的离婚申请。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坚持男女双方到场,本人亲自填写离婚申请书(含子女、财产的协议),乡镇、街道和单位上调解无效的 证明。由于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增多,离婚相对减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在婚姻领域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离婚已成为一 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为尺度,但仍把调解和好的工作放在首位。申请离婚当事人,以中青年夫妇居 多,原因有结婚之时摆阔气,讲排场,兴旧俗而借钱负债,婚后债务缠身,生活困难,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有第三者插足;还有一味求相貌、攀权势、重金钱,或为 进城市、去港澳台等,1979~1999年,全市共有36517对夫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涉外及华侨、港、澳、台胞婚姻登记。1949~1985年,境内公民与外国人、外籍华人通婚和涉港、澳、台同胞、华侨的婚姻甚少,到长沙市人民政 府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1978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公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建立婚姻关系的人数逐年增加。1986年,湖南省政府指定岳阳 市民政局为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986~1996年3月,全市登记此类婚姻的有460对,其中境内公民与外国人结婚6对,与华侨结婚5对,与台湾同胞结婚 39对,与港、澳同胞结婚412对。1996年4月,湖南省政府又规定,外国公民和涉台婚姻须到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办理,各地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只办 理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1996年4月~1999年12月,全市共办理涉港、澳同胞婚姻583对。



说明:1、1950~1953年的结婚登记数中,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结婚补办登记手续的;离婚登记数中,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婚姻,即解除 童养媳、纳妾、包办和买卖婚姻;2、离婚数中,从1954年起,不包括法院判决离婚的数字;3、结婚未准登记数,是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关系和患有不 应结婚疾病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4、涉外婚姻数中,不含外国人和涉台婚姻到长沙、省民政厅办理的数字;5、复婚数已统计在结婚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