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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养老育婴事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清代、民国时期的慈善团体

    清代、民国时期,境内建立的社会慈善团体多由地方州府、县衙主持,也有以富绅“义捐”创办。清代分别设立养老、育婴、残疾所等慈善机构,民国时期,将这些分散机构合并为救济院,内设安老、育婴、育幼、残疾、施医等分支机构。
    清乾隆六年(1741),湘阴县在县城八甲巷文昌阁开设养济院,收养贫苦鳏寡和老弱残废人员27名,每人日给大米1升,月支布花银3钱。光绪九年 (1883),县城本邑贤绅禹泽亭等4家豪富,为养济院捐助田产租谷85石8斗5升,以弥补口粮之不足。光绪二十八年,湘阴知县李光卓重振养老恤孤事业, 另行措资改建养济院,重点收养社会弃婴、丐童和无家可归的贫苦孤老残疾人。咸丰八年(1858),平江知县郭庆倡捐田亩发展养老育婴事业,自捐铜钱 1800串文,与本邑商绅聚和谦等20家店铺老板联合捐款集资兴办养济院,堂址设在县城石碧潭河岸水角口,置买民房12间,以收养社会孤老、残废、幼婴等 无依无靠之人居住,同时还收养一批流落街头巷尾露宿的5~10岁的流浪乞食儿童,供给衣食,以防饥饿而死亡。如收养名额有限,允许额外收养。同治十二年 (1873),平江知事麻维绪向绅士、富户、乡绅劝捐,倡办育婴堂于城西忠孝桥侧,置买鹤岭西麓民房2栋作为堂址,公开收养弃婴和家贫无力

平江县西门育婴堂旧址。


扶养的乳婴。光绪十四年,华容县开设养济院和育婴堂,收养家贫无力抚养的乳婴、孤儿和无家可归的老弱残废。光绪二十七年,临湘县慈善堂由地方官吏、商绅捐 俸设立,藉行善救济之举,对社会残、老、孤、寡、幼亦施赈济救助事项,堂址座落在县城长安西街,有房产瓦屋4栋16间;置义田136.55石,平均岁收租 谷3.75万公斤作为该堂的基金,入不敷出时,赖社会募捐弥补。
    民国元年,平江县开明绅士、县参议会议员凌容众等人发起兴复社会养老育婴事业,向富户乡绅募款捐田,筹集租谷,充实养济院和育婴堂的经费。18年,平江县 政府将养济院、同善堂、育婴堂、保育所合并为救济院。30年9月,日寇侵犯平江县,院内收养人员全部转移疏散。平江沦陷后,曾一度停顿。35年11月,平 江县政府重新倡办救济院。国际红十字会善后救济委员会和湖南善后救济分署,拨给平江县一批救济物资,将其中的旧衣变卖所得法币1283.1万元,拿出 283.1万元作为救济院基金。17年,岳阳县政府把普济院、保节堂、育婴堂合并为救济院,设育婴、孤儿、安老残疾3所。救济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 自有山田70石7斗5升,湖田222亩5分9厘,洲土一块计87亩,这些田土出租所得租金。;二是县政府每年津贴银洋3600元;三是商会每年捐赠 1800元及2栋房屋出租租金。救济院共收养婴、孤、残人员138人,其中孤老47人,残疾35人,婴、幼56人。27年,日寇侵陷岳阳后,救济院迁往河 西全义乡。35年5月,救济院在县城洞庭路新建2栋房屋,设立安老、残疾、育幼3所,收养孤老44人,残疾48人,婴、幼儿50人,共142人。人数最多 时达197人,因经费不足,对安老、残疾2所收养人员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发给大米1斗5升,不足部分自行解决。17年,临湘县政府统筹社会救济机构, 将救济基金管理委员会、慈善堂和育婴堂合并,更名为救济院。27年,日寇侵陷临湘县城,救济院的房屋遭日机轰炸,夷为平地,收养人员疏散,社会流亡难童骤 增,临、岳两县收容难童500余名。35年8月,临湘县政府清理救济院在沦陷期间荒芜义田及资产,拨发赈耕麦种2000公斤,列入救济院的产业,年收秋 租,作为开支经费。10月,省善后救济分署拨发救济款19.04万银元,在旧址修复救济院,并在城郊望城山(又名五尖山)修建2栋房屋,设立儿童保育所, 隶属于救济院。37年5月,联合国劝募儿童救济基金中国委员会临湘分会成立,劝募苦难儿童救济基金10.5万银元;在救济院设立儿童营养站,为初中和小学 儿童增进健康,补充营养。19年,华容县政府将原育婴堂和养济院合并为救济院。32年农历3月10日,华容沦陷,救济院遭乱兵洗劫,难以为继,只得停办。 35年8月,华容县政府着手恢复救济院,下设养老所和育幼所,共收养贫苦鳏寡和孤儿52人,每月供给主食谷10担,副食谷5担,另给每个小孩补助衣服鞋袜 及上学费谷2担。院内共有房屋14间,义渡船5只,慈善公产田1500亩。公产田由县政府产款保管委员会管理,岁收租2316.5公斤,为该院经费的主要 来源。18年1月,湘阴县政府将养济院、节贞堂和育婴堂合并为救济院,内设育婴、孤儿、施医、残废4所,收养孤、寡、老、残和幼婴,兼收流浪儿童。救济院 平时额定120~130人为限,多时不超过150人,其时因经费给养困难,虽属收养对象也拒绝不纳,只能待院民死去遇缺方可补入。30年9月,日寇攻陷湘 阴,救济院的房屋毁于战火,难以为继。县政府将省赈务会拨给的救济物资部分变卖,在育婴堂的旧址上修复堂屋6间,接办社会慈善救济事务。35年,救济院重 倡举办育婴养老事业,其规模逊于旧时。


二、“五保”供养


    1949年7月,岳阳和平解放,各县政府对救济院的老人、孤儿、残疾人和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人员实行分散安置,由民政部门发 给一定的生活费及物资;对农村年老体弱或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残人员实行分田代耕制,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 救济。1953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孤寡老人所分土地入股分红,生活费用由互助组和农业社包干负责,组、社无力全部包干的,当地乡镇适当给予补助。1956 年,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残、孤社员实行“五保”“五保”指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五保”对象的物资、经费供应,大部分从农业生 产合作社的公益金或生产总收入中提留,然后分发到户到人;也有分配田地,自种或请人代种,免收税金和各种上缴任务,另由国家或集体适当给予补助。12月, 境内共有“五保”对象17265人。1958年,根据国家《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有关条款精神,人民公社和大部分大队普遍办起敬老院或幸福院, “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等均由(人民公社)集体包下来,境内共有敬老院(幸福院)1586所,集中供养孤、寡、病、残老人21063人,其中平江 县办敬老院或幸福院358所,收养4990人。1961~1962年,敬老院(幸福院)停办,“五保”户由生产队负责供给粮、油、菜、衣等生活物资。 1963年,“五保”户生活由公社、大队安排,对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行全供给;对虽丧失劳动能力但可自理家务或有亲友相帮者,实行部分供给;对有 部分劳动能力的安排参加副业或手工业生产劳动,集体供给口粮。
    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岳阳地区各地对“五保”户出现供养形式不一、标准不一和供给不落实等问题。1982年11月~1983年3月, 全区对“五保”工作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对农村“五保”对象普查登记,共有“五保”对象20713户、23645人。供养措施以公社(乡镇)统筹或大队 (村)、生产队(组)二级联筹,保证“五保”户每人每年口粮175~200公斤,生活费(零用钱)60~120元,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1987年,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和制度化。1996年,全市共有“五保”对象33271 户、36145人。供养方式有分散供养、亲友包养和敬老院集中供养三种,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签订供养合同,建立以乡镇统筹、村组合理分担供养的体 制,使“五保”供养工作落到实处。至1999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85所,收养入院“五保”老人2175名。大多数敬老院都有生产基地,实行以副养院、以 副补院。敬老院大都配有电视机、收音机、文娱室、食堂、浴室和书报、棋具等设施。对分散居住的27307户五保对象实行乡镇统筹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基 本生活费和一定数量的医疗费及衣被等,并根据各人的具体困难,临时给予救济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