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家抚恤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牺牲病故抚恤
范围标准 清乾隆十一年(1746),岳州府对出征阵亡、病故军人抚恤分一次性赏银和遗属年抚恤银。嘉庆年间,各县军人阵亡 按官职不同,分别给恤赏银。千总以上的职官,均受封赠。阵亡或战殁军人生前功勋卓著或战死极惨者报烈,从优议恤或指照某种官职从优议恤。对遗属的抚恤,发 给军人生前职官的半俸。如子弟年幼尚不能自立,而眷属又无依靠的,每月给赏银5钱、米3斗。对在军营病故者,所遗眷属的生活无依靠也可发给军人生前职官半 饷。后在《恤荫恩赏章程》中进一步规定阵亡抚恤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的恩恤金;另一种是长期性的恩抚金,按年发给死者遗孀或父母,直到享领者失去恩抚条 件为止。
民国时期,革除封建制度的荫袭规定,陆续制定一些伤亡抚恤标准,有从优议恤和特别议恤的规定,不受常例限制。民国17年,各县政府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陆 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制订官兵平时死亡、战时阵亡和遗族抚恤标准。抚恤分为一次性恤金与遗属年抚金2种。遗属年抚金,按死亡者官职及有关规定 标准,议准给恤金额,分年给予领取。21~38年,抚恤范围扩大至战时乡镇、保、甲长等人员。其抚恤标准分战时和平时2种,战时分阵亡、因公殒命和积劳病 故三类;平时分御敌被戕、因公殒命两类。各类中均有一次恤金和遗属年抚恤金,其标准:御敌被戕从二等兵至上将一次恤金50~900元银元,遗属年抚恤金 30~600元银元;因公殒命从二等兵至上将一次恤金35~700元银元;遗属年抚恤金25~400元银元;阵亡从二等兵至上将一次恤金80~3000元 银元;遗属年恤金40~800元银元。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抚恤工作。1929~1931年,境内的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和湘鄂西苏区建立的各县苏维埃政府,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的《中国工 农红军抚恤条例》,对作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发给抚恤粮和补助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多次调整提 高。1950年,国家颁发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革命工作人员伤亡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等条例,规定抚恤分为牺牲、病故两种,按其职务发给抚恤粮。受恤 家属的领恤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已故者长大的其他亲属,抚恤标准执行统一规定。1953年,由抚恤粮改为发现金, 其标准有所提高。1980年6月,抚恤标准由牺牲、病故两类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6月4日,在1979年规定牺牲抚恤金标准基础上各级均增 加300元,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人员已受恤的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1984年,抚恤标准调整为2000~2400元。1985年重新规定, 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烈士生前工资40个月计发,生前无工资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标准的,按23级干部的40个月计 发。被中央军委、各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军人和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恤金的1/4。 1986年,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志愿兵因公牺牲的,均按军队行政 23级正排职干部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10个月计发。1994年1月,提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标准:市城区每人每月65~70元,县 (市)城镇60~65元,农村50~55元;病故军人家属标准为:市城区每人每月60~65元,县(市)城镇55~60元,农村45~50元。
恤金发放 清咸丰元年至十一年(1851~1861),各县设节义局,专为殉难官兵奏请赏恤。民国时期的恤金开支权属分为中央恤金 与省款恤金。武职官兵的特恤金、恤亡一次恤金与年抚金,公务员一次恤金与年抚金,经中央国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后,由财政部统一下拨。省款支付的恤金包括: 认定伤亡官兵的恤金,团队及保安员兵恤金、机关员役恤金、机关公务员恤金。对遗属的范围规定为死亡者之妻、子女(女出嫁不在其内)、父母、祖父母及未成年 的胞弟妹至16周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民政部门以一次性抚恤终了的办法,办理抚恤金的请领、发放。1963年,除按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外,对生活有困难的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1956年,按照省人委会《关于办理追恤工作的指示》,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 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志愿军、公安部队的指战员和革命工作人员,以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尚未抚恤者进行追恤,给其家属补发一次性抚恤 金。至1957年,境内共发放抚恤费70多万元,追恤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4175人。
1979年,岳阳地区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共有112名烈士(干部11人,战士101人),发放抚恤金7.81万元。同时,对67户家住贫瘠山区和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烈属,给予一次性从优补助,共计4516元。1985年,境内享受定期抚恤的共有2204人,每年发放定期抚恤金55.2万元,年人平 250元;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仍保持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1829人,补助金额19.2万元,年人平抚恤金105元。两项合计4033人,年抚恤与补 助的金额74.4万元。1987年,开展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杀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全市共有错杀人员2199人(解放后已追认为 革命烈士的333人,尚需平反昭雪的1866人)。错杀人员中现有直系亲属1332人,全年发放抚恤费31.48万元。至1999年,全市优抚对象享受双 定抚恤的共有30935人,年发抚恤费1082万多元,人年均定抚金349.77元,其中烈士家属享受定抚3074人,支出定抚金256.3万元,人年均 定抚金833.76元。
二、伤残抚恤
清乾隆十一年(1746),岳州府已有出征伤残兵丁分别恤赏之规定,其恤赏标准按伤残程度分为等级。对伤残官兵及其随征子弟、跟役、仆役战伤者都有一定的 恤银,其恤赏标准按残废程度分为等级。民国时期,伤残抚恤分临阵受伤与因公受伤两种,伤残分为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抚恤金分二个等次,16个档次,标 准40~800银元,每年分2期发放。伤残等级有年限规定,一等伤7年;二等伤5年;三等伤3年。期满重新检定。民国34年,对负伤给恤年限作规定,一等 伤终身给恤;二等伤给恤10年;三等伤给恤5年;轻微伤给予一次性恤金。1949年10月~1950年11月,执行湖南省临时人民政府颁布《荣誉军人优待 抚恤暂行条例》,其标准按残废等级,参加工作者,分别发给40~150公斤大米;回乡者,分别发给150~650公斤大米。1950年12月,按国家《革 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执行。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恤分因战、因公两类,金额分在职、在 乡两种。1953年改发抚恤金。抚恤金扩发到二等甲、乙级,1956年改三等甲、乙级,残废金为补助费。1950~1995年,残废抚恤标准先后9次调整 提高,其中在职伤残人员标准调整提高8次。1977年,地区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由发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并对一般在乡残废人员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其 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特等、一等每人每年补贴60元;二等补贴36元;三等补贴24元。1999年,全市共有伤残军人2383人,发放伤残定抚金 117.2万元。1994~1999年,先后3次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 准,保障优抚对象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三、评残换证
革命残废军人退役回乡,由部队评残发证。凡符合民政部门抚恤的残废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已转业、复员、退伍1年以上的革命军人,若本人要求评残发证 的,其档案材料中有确切记载,经过核实,残废情形够评残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上报,地、市民政局审核后签署意见,呈报省民政厅批准。1950~1981 年,境内先后4次进行换证补证工作。
第一次换证 1950年始,对残废人员填发由国家内务部统一制定的《革命军人残废证》、《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革命残废工作人 员优待证》、《民兵、民工残废证》。至1961年,境内共有残废军人146人,其中一等16人,二等甲级24人,二等乙级36人,三等甲级29人,三等乙 级41人。
第二次换证 1962年换发残废抚恤证件,只限于领取长期残废抚恤金的在职残废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人员。对于已经 一次抚恤终了的在乡三等残废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对个别残废情况确已变重,符合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条件的,则予以检评提高等级,并换发残废抚恤证件。至 1971年,共有残废军人1130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29人,二等甲级115人,二等乙级282人,三等甲级326人,三等乙级370人。
第三次换证 1972年,对境内革命残废人员普遍进行摸底登记,逐个审查核实,并呈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至1980年,全区 换取新证的残废人员1231人,其中在职367人,在乡864人;特等3人,一等52人,二等甲级119人,二等乙级315人,三等甲级342人,三等乙 级368人。
第四次换证 1981年,将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统一换成国家民政 部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是年10月,境内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535人(在职615人,在乡920人),其中残废军人1528人,残废工作人员4 人,残废人民警察3人;因战致残968人,因公、因病致残567人。残废等级:特等4人,一等50人,二等甲级123人,二等乙级347人,三等甲级 472人,三等乙级539人。负伤时期: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8人,抗日战争时期42人,解放战争时期338人,抗美援朝479人,对越自卫和对 印边境反击战175人,1982~1999年,新评残废人员和部队转业、退伍残废人员848人,全市共有残废军人2383人(在职1225人,在乡 1158人),其中特等7人,一等80人,二等甲级157人,二等乙级454人,三等甲级725人,三等乙级9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