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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政卷民政卷民政机构设置的历史悠久,其工作源远流长。民政事务及其内容代代相承,只有职官名称上的差异。清乾隆十一年(1746),岳州府设户房官署,执掌荒政赈济事项。光绪三十二年(1906),府衙设置民房官署取代户房,主管民政事务。民国元年,岳州府设置民政科。26年,设立湖南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内设第一科为民政专门机构,掌管地方行政、救贫赈灾、行政区划、官吏任免、慈善、宗教、户政、地政、禁烟、禁毒、司法、征兵、褒扬恤典、医务卫生、风俗改良和公积义仓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所辖境内的平江、岳阳、湘阴、临湘4县一部分和湘鄂西苏区所辖的华容县也都从上到下设置民政管理机构。由于处在战争时期,民政工作主要从事政权建设、各级政府编制经费、人事、褒恤、保险、救济、行政区划、优抚、战勤、劳资、土地、社团、社会治安、婚姻、敌伪工作、卫生、户籍、禁烟、禁毒等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县政府设民政科,区公所、乡镇和街道均设有民政专干,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政系统。民政部门承担起民主建政、社会救济、社会改造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民主建政中,废除保甲制度,建立新的民主管理体制和城乡基层政权组织,调整行政区划;在社会救济中收养孤老残幼,收容、资遣、安置流散在境内的战俘、警政人员和游民、乞丐,组织失业人员和贫民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在社会改造中禁烟禁毒、改造娼妓,根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宣传贯彻国家《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和新的社会风尚;在行政管理中开展宗教、侨务和老区建设等方面工作。
    1956~1965年,有关政务先后划出,民政工作以优抚、救济和安置退伍军人为重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救济事业逐步向社会福利型转化,城镇烈军属和贫民的生产自救工作广泛进行,并在组织生产自救的基础上,建立一批以安置盲、聋、哑、残人为主的社会福利工厂。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幼儿保教)”的五保政策,有的建起了农村敬老院和烈属养老院。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也有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民政业务的一些方针政策被搞乱,基层民政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但优抚、救济方面的基本制度尚能保持,广大优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维持。1968年10月,岳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办事组下设民政组,行使原专署民政科的职能。1973年5月,撤销民政组,建立岳阳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走上正轨,主要做好基层政权、社会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改革政社合一体制,重建乡镇政府,落实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在拥军优属方面,改革抚恤制度,调整抚恤标准,实行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办法,改革单一的安置方式,创办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开辟人才流通渠道。在救灾济贫方面,改革救灾款的管理使用方法,实行三个转变:即由单纯依靠国家救济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由救济款无偿发放转变为有偿使用相结合;由单纯发放救灾救济款转变为救灾救济工作与扶持贫困户、灾民发展生产相结合。在社会福利方面,采取由单一形式向多种形式发展,由经济型、供养型向福利型、供养与康复相结合方向转变,初步形成以国家福利事业为骨干,社会集体福利和社区服务事业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社会保障新格局。
    90年代,民政工作在全面改革中开拓前进。至1999年,全市建有光荣院25所,敬老院185所,社会福利院6所,康复医院1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1 所,共收养安置孤老烈属、失散红军、苏区革命老人、残废军人731人和行动困难的“五保”老人、孤儿2499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家中无人照顾的痴、呆、傻及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安置。同时,创办各类福利企业73个,安置社会就业职工2653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1113人,占社会就业人数的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