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代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清代,沿袭明制,以乡、都、里、甲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县以下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以110户编为1里,推人丁多的10户为长,其余100户编成10甲,每甲10户。清乾隆四十年(1775),各县废除编户与审定新生人口,推行保甲制,以10户为牌,立一牌长,10牌为甲,立一甲长,10甲为保,立一保长。牌、甲长三年一更换,保长一年一更换。光绪三十四年(1908),朝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境内大兴团练,改保甲为军政合一的团,团设团董、团佐,对行政、治安、赋役实行联保连坐,选举绅士充当团绅。宣统元年(1909),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境内按其规定在府、县治的城厢地方为城,其他乡村各地方,人口满5万人以上为镇,人口不满5万人为乡。城、镇、乡设董事会,城镇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3人,名誉理事4~12人。乡董事会设乡董、乡佐各1人,由乡议事会于选民中选出,经地方长官核准。
民国时期,废里、坊为县辖署区和乡镇,下设保甲。1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相邻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设主任、书记各1人。县辖署区和乡镇人员均由各县官府核派任免。保甲负责差役、治安等事宜。民国12年3月,湖南省内务司颁布《各县挨户团编组条例》,实施挨户团制,10户为1排,置有排长;5排为1甲,置有甲长;5甲为1保,置有保董。18年,为“围剿”共产党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在平江县推行保甲制,以5牌为甲,100户以上为保,保以上为团,据此清查户口,办理联保切结。24年,县以下设署区公所,由区长举政;区以下设乡镇公所,由乡镇长举政,乡镇以下为保,保长由乡镇长委任;保以下为甲,甲长由保长指派。25年,境内共置31个署区、186个乡镇、2095保、17525甲。编组保甲的主要工作是:设立乡镇保甲组织,清查户口、编订门牌号码、制定保甲规约、办理联保连坐切结等。27年,《湖南省各县扩并乡镇区域办法》规定扩并乡镇区域:乡以面积 400~2200平方里,户数以1000~5000户为标准;镇以户数2000~5000户为标准,不受面积限制。
民国29年8月,各县实行新县制,以乡镇作为县以下基层政权,保甲为乡镇的下属组织。养、管、教、卫、用各项自治事业,皆集中于乡镇一级,新县制注重充实县以下基层组织,设立署区作为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每个署区管辖若干乡镇。乡镇所辖保数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所辖各保中甲等保超过半数为甲等乡镇。所辖各保中乙等保超过半数为乙等乡镇。不合以上两项规定者为丙等乡镇。新县制实施后,乡镇公所的业务工作繁重。甲等乡镇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4个股,乙等乡镇设2个股,丙等乡镇不设股。34年,进行调整乡镇并保工作。至36年,境内各县调整后的署区共计25个、乡镇89个、保1414 个,甲1523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