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民国期间,劳动者被奴役、被压迫、被剥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生活毫无保障。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曾领导劳动群众为此进行坚决斗争。1930年7月,平江县苏维埃政府制订颁发《暂行劳动法决议案》,规定缩短工时,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给予职工婚、丧、疾病等保险待遇。由于执政的民国政府,只重视维护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工人的劳动保险得不到落实。民国35年,湖南省平江黄金洞金矿局《管理规则》规定:“工人每月准予息工休假2天。工人因工负伤,每年伤假在40天以外者,给半资,60天以后信安薪资。员工因公死亡,服务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支给最后薪资2个月;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者,支给最后薪资3个月。1年以上者,支给最后薪资4个月的一次抚恤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职工保险福利事业。至1952年底,共有41家企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有5371名职工参加劳动保险。1953年,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扩大到工矿、交通行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6 年,进一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金融、水利、水产等7个部门。至1957年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或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企事业单位 1113个,职工38296人。60年代增至1214万人;70年代增至19.4万人。1985年,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3551个,职工 310701人。1986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的同时,进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