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清代、民国时期官吏(公务员)公资
清代官吏职级,采用九品正、从制。官吏俸给为米和银。
清光绪十七年(1891),境内官吏实行品位薪金制。知府为从四品,年俸银105两,通判为正六品,年俸银60两,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经历、教谕、训导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主薄、典史、巡检为正九品,年俸银37.5两,从九品及以下者均为31两。另外,知府发给心红纸张银、修宅什物银、案衣银等每年120两,知县发给纸张、修宅、迎送上司伞扇银60两,其他官吏亦有数目不等的补贴。雍正时期取消补贴,发给知府、知县年养廉银800两,知府下属经历和知县下属主薄年养廉银80~100两。
民国时期,废除清朝九品正、从制,颁布《中央政府文官官俸法》,对机关、公教人员按官等和职务规定了一套多等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对雇员实行雇用工资制。
民国元年,岳阳县为一等县,县知事月俸270元银元,科长月俸140元,公费400元;湘阴、平江、临湘、华容为二等县,县知事月俸210元,公费280 元,科长月俸140元。15年,调整俸给标准,岳阳县仍为一等县,公费400元,县长月俸240元,科长210元;湘阴、平江、临湘、华容为二等县,公费 280元,县长月俸210元,科长140元。22年,一等县县长月薪340~430元;二等县县长月薪320~400元;三等县县长月薪300~380 元;县秘书、科长、局长月薪80~200元,县督军、科员月薪60~120元,办事员月薪55~75元。但因战乱不止,各级文官实际上只按级别工资的 5~8折领取月薪。各县也相应制定有关规定。岳阳县实施自治会议决定,全区分为九区,一、二、三、四、五、八区为一类区,区长月薪40元,六、七区为二类区,区长月薪38元,九区为三类区,区长月薪36元。29年,湖南推行新县制,县政工作人员工资进行调整:各县县长不分等级,一律月支180元,县政府秘书不分等级,一律月支90元,各科长、会计室主任一等县月支80元,二等县月支75元,三等县月支70元。警佐月支70元,技士月支60~40元,督学月支40元,事务员月支28~22元,雇员月支22元,公丁月支8~12元。6月,湖南省民政厅制定乡(镇)、保人员工资标准,乡(镇)、保均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乡(镇)长月薪24元,乙等乡(镇)长月薪22元,丙等乡(镇)长月薪20元。各乡(镇)主任月薪16元,干事、户籍月薪15元,事务员月薪 12元,户籍警月薪10元,公丁月薪8元。甲等保长月薪10元,乙等保长月薪9元,丙等保长月薪8元。保丁由各甲壮丁轮流派充,无月薪。岳阳为抗日战地,经济萧条,物价不稳,职员实际工资下降,政府当局为稳定人心,于30年决定加薪,二等县科长从月支75元加到130元,二等县技士从月俸50元加到90 元。甲等乡(镇)长从24元加到48元,乙等乡(镇)长从22元加到45元,丙等乡(镇)长从20元加到40元。小学教师最低薪金定为按每人每月的衣、食、住的二倍发给,湘阴64元,岳阳县38元,平江36元,临湘、华容32元。中心卫生院长、甲等卫生院长及实验中心各卫生院医师月增40元;乙等院长、分院主任月增30元;护士主任、助产、卫生所长月增20元;卫生助理员月增10元。32年,湖南省政府规定中心小学校长及国民学校教职员薪俸一律改为每人每月发稻谷1石2斗。但因抗日战争,境内未能实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干部(公务员)工资
工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实行供给制和薪给制2种工资制度并存。南下工作人员和新参加政权机关工作的干部实行以“折实单位”为计算基础的供给制;接收留用的旧政府员工、部分新参加工作且家庭负担重的干部和中、小学教员实行以“工薪分”为计算基础的薪给制。1952年工资改革,把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并对1951年1月开始实行的工分制作适当调整。1955 年,国家将供给制和薪给制统一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的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废除职务等级工资制,简化工资标准,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分别按规定计发。其后,将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的工资标准分别提高10%,并建立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津贴。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事业单位实行5种不同类型工资制,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实行事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测绘、交通和水产等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1952~1993年, 共进行4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2年7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通知》和《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八种的通知》。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不同的工资计算单位,执行湖南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供给制与工资制各设29 个等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在此次工资改革中有15.96%工作人员升了级,人均月增资5.5元。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机关工资方案的通知》。这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中央到地方设置30个等级。境内行政机关最高为13级,最低30级。共有462名工资在等级线以下的机关干部套等定级,有468人升级。乡干部全部由津贴改为工资制,人平由月18元提高到33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补贴、行政节支奖,与此次工改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境内参加此次工改的共48542人,未参加工改的2268 人。工改后,人均月增资20.94元,其中机关人均月增资21.62元,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18.93元,中小学教师人均月增资22.34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组成。事业单位按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比例按资金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单位为7∶3;差额拨款单位为6∶4;自收自支单位按5.5∶4.5或5∶5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实行技术工人工资。全市共有62646人参加此次工资改革,市直机关人平增资95元,市直事业单位人平增资107元。
工资调整 1953年,各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级严重不称的作了调整,升级面为14%;1954年,调整约 1000名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1955年7月,各县行政、党群、事业、企业单位(包干制)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按原定等级依照现行工资标准发给,并规定工作人员所住公房、家具、水电费均由个人支付。1959年10月,各县对工作时间较长,职级悬殊、工资偏低的人员给予工资升级,升级比例为:行政机关为工作人员总数的0.2%,中专学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为总数的5%,普通中学教学人员为总数的4%,小学和其他文教事业单位人员为总数的 2%。这次调整,人平月增资6.93元。1960年3月,为25%的中、小学教师升级。1963年8月,对所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升级,共调整升级2389人,调整升级面为40%,其中岳阳县611人、平江县735人、湘阴县720人、临湘县323人。升级人员月均增资 6.55元。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低工资人员调整工资等级,其调整面占总人数的41%,全年增资217万元,人均月增资6.76元。1977年8月,重点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工作时间长、表现积极、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升级面为44.29%,升级人均月增资6.96 元。1978年11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调资,共升级2701人,调整面为2%,升级人员人均月增资6.34元。1979年,重点调整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部分干部职工的工资等级,共有39146人升级,调整面为40%,人平月增资 6.23元。1981~1982年,重点对教育、卫生、体育、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工资调整,升级人数为45154人,其中升一级的37847人,升两级的7307人。升级面为86%。这次调资中,有851人因受处分等原因未能升级,其中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675人,受其他处分的165人,“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三种人”指“文化大革命”中靠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11人。1986年,对 18691名参加工作时间长的行政领导、教学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调整工资等级。1987年,对25461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等级。 1988年,对26782名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并对胜任本职、贡献较大的和中级职务以上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微调45335人。1989年,对 1602名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1990年,对73410名干部、职工普调工资,其中机关21653人、事业单位52657人,升1级的5714人、升2级的67696人。
1993年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工资的渠道主要有: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定为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上的,每 2年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事业单位考核合格的,每2年晋升1个工资档次。全市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3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1999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18436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月增工资509875元,人均增资27.66元。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即就近就高套入新职务的工资档次,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凡连续5年考核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上或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1个级别。工龄每增长1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调整工资标准。1993年,基础工资由90元调至110元,机关人均增资20元。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增加14元,活的部分全额事业单位人均20元。1999年,机关工作人员基础工资由110元调至180元,人均增加70元。级别工资也有调高。全市共有121446人参加调标,人均增资121.77元,月增资总额达14789046元。其中机关32557人,人均月增资118.67元;事业单位 88889人,人均月增资122.91元。市直机关人均月增资126.6元,县(市)、区机关人均月增资116.1元,市直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 131.14元,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121.04元。
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供给制,干部的待遇,伙食费、日用品费发给个人:每人每月大米25.5公斤、月菜金(15公斤大米折发)、被服费(棉衣1套、鞋袜各1双)、日用品费(毛巾1条、牙刷1把、肥皂2块、牙膏1支);由机关统一掌握使用不发到本人的公用经费有:医药费(大米4公斤)、公杂费(文具、纸张、炊具大米5公斤)、家属招待费(大米0.5公斤)、理发费(大米0.5公斤)及病号补助。同时,对干部家属的供给问题作出规定:凡经地委批准接来的家属及6岁以上小孩,每人每月暂发大米52.5公斤,在职女干部的6岁以下小孩由财政部门按勤杂待遇供给。 1950年8月,对个人供给部分实行小包干,将伙食费折成大米按价计算,其标准为中灶每月大米82.5公斤、大灶每月大米62.5公斤、勤杂每月大米 56.5公斤,节约归己。9月,开始对薪金制人员实行7级18等的薪金等级,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发放,人均122分,只够维持2口人的最低生活费用。 1951年10月,各县实行大包干,改发放大米为工薪分,小灶135分,中灶103分,大灶65分。每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与数量为:粮食0.4公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25公斤,食盐0.01公斤,煤1公斤。旧政府员工的工资,参照其原薪标准,月最低薪限度为大米75公斤,最高薪为大米 250公斤,按实物与货币各半发给,其实物发给工薪粮票,货币以每市斤大米97元(旧人民币)计算。其工资标准:完全小学校长月支大米110公斤、教员 100公斤,初级小学校长月支大米100公斤、教员90公斤、女职校校长月支大米105公斤、教员95公斤、工友75公斤。1952年工资改革后,供给制与工资制统一设29个等级,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折合成实物支付,正、副县级月工资分123~277分;正副科级114~123分;科员、助理员 93~114分,每“工资分”中含:三机米0.5公斤,龙头细布0.2市尺,植物油0.025公斤,盐0.025公斤,煤1公斤。发薪时,按国营公司实物零售价计算,支付货币。1955年底前,5县国家机关干部人均月工资分折合现金为44.39元。1956年,干部月工资水平上升至46.98元。1964 年,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47.8元,其中专区机关干部人均月工资57.63元、县直机关干部人均月工资48.41元、区级机关干部人均月工资50.85元、公社机关干部人均月工资44.23元。至1979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没有多少变化。1980年,干部人均月工资55.65元,其中,行署直属机关人均月工资62.59元、县级直属机关人均月工资55.43元、公社机关人均月工资52.89元。1986年,干部中每月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200元以上者1人、150~190元者73人、100~140元者3795人、50~97元者58451人、50元以下者915人,加上工龄、教、护龄津贴,人均月工资为82.56元。1990年,干部月工资总额751.7914万元,人均月工资92.6元,加上工龄工资(人平16年,每年 0.5元),人平月工资100.6元,比1986年增长23%。1992~1999年,8次普遍性的增资,其中有2次人均增资100元以上。至1999 年,全市共有机关、事业单位3044个,工作人员113956人,年工资总数84052.2万元,人均年工资7411元,人均月工资617.6元,是 1990年6.14倍。其中:国家公务员人均月工资663.25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609.91元。
工资基金管理境 内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始于1956年。1960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工资基金管理,分别以专署、市、县人事部门为主,编委、财政、开户银行、计委、劳动部门配合。1966~1977年,人事机构被撤销,工资基金管理由岳阳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劳动工资组承担。1973年成立计委劳动工资科,1977年成立岳阳地区劳动工资局,1979年劳动工资局改为岳阳地区劳动局,均一直承担工资基金管理。1980年成立岳阳地区人事局,但工资及工资基金管理分工未变。1986年,全市工资基金管理划分为两大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编委建卡、审批,企业由劳动部门负责。1991年,市、县人事部门从编制部门接收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华容县除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教护龄津贴、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资和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工资,1997年,市人事局负责市直410个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6县(市)、3区的工资基金由编委管理。
1998年10月,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重申有关改革规定,划定审批的范围对象,明确职责:市人事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综合管理和审批;1999年,市财政局在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时,以人事部门审核批复到单位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基金总额为依据,按财政应负担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制;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工资基金开户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9年,市人事局对市直301个财务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度工资基金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纠正自行套改工资的200多人次,核减各种违规或不合理的津补贴10项,涉及12个单位的869人,月津补贴83750元。6月,市人事局在全省人事计划工作会上,作了题为《改革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增强人事宏观调控力度》的经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