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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考核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国时期,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有明文规定。民国 24年,湖南省政府委员会对县长的考核内容规定为:操行及学识能否表率僚属;有无不良习惯及非法行为;能否恪守政令,洽协民情。27年,湖南省政府颁发《修正湖南省各县县长考成办法》规定: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成绩由省府有关厅处详加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考核内容分工作成绩和操行等级。工作成绩由省政府依据年度计划的面积、人口、财富3项指标分别计分评定为5个等次:面积1000万亩计1分,人口1万人计1分,财富2万元计1分,3项总分80分以上者为一等,总分70分以上者为二等,60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60分者为四等,不满50分者为五等。操行分甲、乙、丙三等:操行甲等、工作成绩在四等以上者,在工作成绩项加计10分;操行乙等不加不减;操行丙等的,不论工作成绩如何统作五等论。各县长考核结果为:湘阴县县长102.5分,平江县县长103分,岳阳县县长86分,评为一等县长;华容县县长47分,临湘县县长38.5分,评为二等县长。对一般公务员考核在民国25年前,尚未全面展开,考核程序比较简单。此后,由政府部门主管人员负责,每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主要为学识、操行、工作,按这3项内容评定等级。工作、操行、学识3项最高分分别为50分、25分、25分。年终考核分在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分以上为二等,60分以上为三等,不满60分者四等,不满50分者为五等,不满 40分者为六等。28年,考核内容改为:工作上以勤惰、优劣为标准;操行以是否公正、谨严、廉洁为标准;学识以是否胜任现任职务,有无增进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掌握。1949~1964年,除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总结与鉴定外,各县政府机关基本上坚持两年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侧重于干部的出身、立场、观点、工作作风、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生活方式等方面,考核形式为个人自我鉴定、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干部的考察主要看出身成份和“政治立场”,使干部考核工作走偏了方向。 1978~1989年,境内的干部考核工作逐步恢复和发展。1980年,地(市)、县将国家行政机关干部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进行定性定量分解,在各级行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进行一年一次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德,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政治上尤其以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标准。能,指是否胜任现在职务为标准。勤,指干部的勤奋精神、工作态度、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服务精神。绩,指干部的工作实际,是否能完成和超额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标准。1982年,岳阳地委、行署在湘阴县召开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湘阴县、汨罗县及岳阳市农业局等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成功经验。1984年底,境内593个乡镇以上机关中,有531个单位推行岗位责任制。1986年,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将目标量化分项计分,开展达标创优活动。各县、区的计分分为二大块:物质文明计100分;精神文明计100分。市直计分分三大部分:工作目标40分;为基层服务30分;机关建设30分。1988年,全市成立由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纪委书记等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干部岗位责任制,重点考核秘书长、主任、局长及各工作部门的正副职领导,考核结果均载入本人档案,作为提拔、调动、奖励的依据。1989年,对市直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试点,按工作成果(总产值、产量质量、利润成本、生产率、技改指标)、工作目标(执行政策法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决策组织指挥、企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个人品质)进行考核。1993年,开始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情况和实绩。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市管副处以上干部由市委负责考核,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单位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1997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推行量化考核方法。1998年,将年度考核结果改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1999年,市委负责考核的对象为正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其余人员由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查,报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