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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奖励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国8年,湖南省颁发《省长规定条陈善后事宜奖章》,规定对一般公务员的奖励种类为:官职奖励,如升调优差缺或委以相当差缺及存记者尽先委任;金钱奖励,增加薪俸或酌给津贴助赠资斧;名誉奖励、给予名誉奖章或传令嘉奖。13年,境内对知事(县长)奖励分为3种:第一种金质褒奖章、银质褒奖章,均酬给黄金;第二种加俸、进等;第三种记功、记大功。16年,对公务员的奖励改为3种:第一种奖章、进等;第二种进级、加俸;第三种记功(分大功、小功,一年内立3次小功者加俸,记大功3次者可予晋级,大功、小功可抵销大过、小过)嘉奖。24年,对区、乡、镇长和保、甲长的奖励种类分为褒状、记大功、记功、传令嘉奖等 4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工作积极、具有高度事业心,在工作或生产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依据其工作实绩,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分别给予表扬(口头、书面)、记功(小功、大功,3次小功为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模范、劳动模范、人民功臣)等奖励。奖励工作由各县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管理。1957年,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这6种奖励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并用。同时,开展评选社会主义建社积极分子。1960年,开展思想好、工作好、学习好、团结好、劳动好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奖励工作由各县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因各级人事部门被撤销,干部奖励工作没有规范开展,只开展了“五好干部”、先进工作者等评比竞赛。1977年后,干部奖励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1982年,奖励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奖励或奖金、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县或相当县级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干部由行署批准,地级干部由省政府批准;记大功奖励由行署批准,县级以上干部由省政府批准;升职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批准;通令嘉奖由省政府或报请国务院批准;授予奖品或奖金由批准立功的机关同时给予。对受奖人员,均填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对记功、记大功人员颁发立功证书并分别发给20元和40元的奖品或奖金。1982~1983年,共奖励干部4938人次,其中记功758人、记大功25人、升级8人、升职2人、授予奖品或奖金4145人次。1984年,将奖励种类中的授予奖品或奖金一项删去,增加先进工作者这一种类。先进工作者由所在机关批准。规定年终先进工作者奖励数占本单位干部总数的15%,记功、记大功奖励占本单位干部总数的5%;工资升级奖励数占本单位干部总数的5‰。对获得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人员分别发给15元、40元、80元的奖品或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给予升级奖励的采取一次性固定;对在年终综合评比中给予升级奖励的采取浮动,限期1年,连续2年获记功以上奖励者其升级奖励即予固定。1984~1990年,共奖励各级各类干部 74742人次,其中记功9810人次,占13.13%;记大功1890人次,占2.53%;升级726人次,占0.97%;授予奖品、奖金或先进工作者称号62316人次,占83.37%。1996年,干部奖励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奖励种类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种。凡奖励人员年度考核必须是优岗。年度考核定为优岗的同时给予嘉奖,属县处级以上单位的由单位奖励表彰,发给奖金100~200元;对记功以上人员的奖励,先由市人事局按优岗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到市直战线和县(市)、区,由战线和县(市)、区推荐审核,报市人事局。记三等功、二等功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市政府表彰,三等功者发给奖金300~400元,二等功者发给奖金500~600元。记一等功的报省人事厅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由省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1996~1999年,受到奖励的各级公务员共8900人次,其中嘉奖6022人次,记三等功2315人次,记二等功484人次,记一等功41人次,被省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3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