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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惩戒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国10年,《湖南文官惩戒法》规定,惩戒分为褫职、降职、停职、减俸、记过(记过3次者降职,1年以内记过3次者褫职)、诫饬。13年,对县知事惩戒分为3等:第一等褫职、免职、停职留任,第二等扣俸(减薪),第三等记大过、记过。24年,对各县区乡镇保长的惩戒分为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27年,对在考核中定为四等的降一级俸禄,定为五等的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批评、劝告、警告、记过(分小过、大过,3个小过为1个大过,3个大过即降职)、降职、撤职查办。1951年12月,各县政府建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承办本级政府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惩戒。1951~1952年7月,境内开展“三反”“三反”指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五反”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惩戒了部分干部。1955年,各县监察委员会相继撤销。1957年进行反右派斗争,1959年进行反右倾思想斗争,都扩大化,对干部进行错误惩戒。1958~1966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改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惩戒工作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工作原则。1963~1964年,在农村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惩戒面。至1965年,境内共查处犯错误干部341人,其中41人错误轻微,经严厉批评教育免予处分,给予6人记过、24人记大过、12人降职、43人撤职、46人开除留用察看、169人开除公职等处分。1966~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干部惩戒工作没有正常、规范开展。1977~1979年,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惩戒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1980年,改由人事部门负责。1984年,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惩戒权限规范化、合法化。1973~1988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受错误处分的干部全部予以复查核实,彻底平反昭雪。1984~1988年,共惩戒各类犯错误干部573 人,其中警告161人、记过86人、记大过77人、降级6人、降职13人、撤职110人、开除公职120人。另对152名犯错误较小的干部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1989年,成立岳阳市监察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工作改由监察局主管,人事部门协助。1992~1995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执行,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8种。共有302人受惩戒,其中警告61人、记过52人、记大过40人、降级25人、降职13人、撤职43人、开除留用察看44人、开除24人;处分原因为经济问题150人、政治问题1人、道德问题 64人、工作失职问题41人、其他违法违纪问题46人;县(处)级干部10人、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266人、工勤人员26人。1996年,干部惩戒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行政处分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至1999年,共有196名国家公务员受惩戒。其中警告48人、记过 43人、记大过12人、降级44人、撤职35人、开除14人;处分原因为经济问题81人、道德问题32人、工作失职问题64人、其他问题19人;县(处) 级3人,乡(科)级102人,科级、办事员及其他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