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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依稀忆检察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31 12:0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初建

 

    1949年南下后,我一直工作在岳阳。离休多年,时常忆起风雨兼程几十年如一日的工作。今年1月13日晚我从梦中惊醒,梦意大致是:1958年我任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县里一领导找我谈话,要我把检察院办公场地腾出来,又移到有关部门去合并办公……我想不通,提出了不同意见,直言不讳地大喊这种做法是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相违背的。受梦的启迪,引发我深思。这样,我就决定写些当时组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从放羊娃到检察长

    组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前,我一直在基层任职。1955年2月2日,时任黄沙街区(当时是七区)县委委员、区委书记的我,接到县委负责人的电话,要我把区里工作交给姓袁的后去省委党校学习,工作另作安排。工作交接妥后,第二天我就背着行李赶赴党校。6月初学习结业,我背着背包走进县委机关。县委书记武登荣、县长张月桂找我谈话。他们说,我国第一部《宪法》已经诞生,《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为国家重要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县委研究决定调你来,组建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天啦!我是一个放羊娃出身的农家子弟,又没什么文化,且一直工作在农村。到县城来,人不识,门不知,要我组建一个检察院,从何处着手呀!顿时我脑壳胀得炉锅大。县委领导晓得我有难处,但又相信我能知难而进。于是两位领导又对我鼓劲又鼓劲,答应给检察院暂定编制4~6人,干部选优秀的调,组织部负责,调谁就是谁,不讲价钱。这样,我用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要求,勇敢地接受了任务,不过内心还是有些不安,生怕完成不了组织的重托。因此,很长一段时间睡不好,吃不香。我想:搞农村工作,工作主要对象是农民,只要我们去组织和引导。而检察院是个新机构,大多数人连它的名称都难说准,更不要说它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了。加之我又是初进县城工作,对检察院工作的认识也较肤浅。有的老百姓甚至以为检察院就是检查疾病的医院。组建工作之难,不言而喻。好在我坚信一条真理,那就是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一班人,放手发动群众,没有办不好的事情。

 全院干部一张条案办公

    经过个把月时间的筹备,组织部门从公安、税务和广兴洲区选调3名优秀干部,连我4人。县委也于1955年7月15日发文,宣布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内设侦查、审批起诉、秘书3个股,并确定股长。
    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呢?那就是解放前孤儿救济院用过的2间共30平方米的房子,一间办公,一间住宿。办公用具呢?全院共用一张条案。条案下方有排抽屉,每个干部分一个,一把木椅各自掌握。到公安局会计那里领取每月两人共一本稿纸、一瓶墨水,且规定用完墨水后,凭空瓶换领。每人领一支点水笔,用坏了只能换笔头。信封、稿纸不能私用,事实上,我们都不私用。信函投递方面,除邮寄投递的外,基本上一个信封用3次。那就是将收来的信函,小心拆封,划掉原来的称谓和投寄地,重新用一次,然后翻转折叠再用一次。当时出差,除铁路沿线的远程是乘火车外,岳阳县境内东起大云山,西至天景山,南抵关王桥,北抵武家洞(与云溪接界),全靠步行。既冒想坐车,也冒得车坐。生活上就更艰苦了。好在县委指示公安机关食堂让我们搭伙,不然,检察院连自起炉灶的地方都没有。干警每人一个两尺多宽的木床,自带被盖。床底下就是各自的储藏柜。

    这样的条件,我们当时归纳为物质上“三无”、“两有”。精神上“两有”、“三无”,物质上“三无”、“两有”是:院里无通讯工具、无交通工具、无文印设备,每个干部属于个人掌握的仅有一个抽屉,有一个单人木床;精神上的“两有”、“三无”是:有县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有同志们的满腔热情和工作积极性;面对艰苦,干部无怨言、无牢骚、无退却。   

正由于有了精神上的“两有”、“三无”,到1955年底,我们复查了镇反运动中逮捕在押的全部人犯案卷,发现12名因材料不实而错捕的人犯,立即平反释放,8名有罪可不捕的对象作了纠正。岳阳县检察院干部也由4人、6人、8人增至1958年18人。物质条件大大改善。1956年,搬到翰林街西边的一栋小楼房,原县委会办公楼,正式挂起了院牌,自立了炉灶,办起了食堂,添置了新旧7张办公桌。有了近3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且安装了玻璃窗。安了一部电话,有了一架油印机。还添置了一辆“三用”单车。那就是城区人员的办案工作车、炊事员的买菜车、全院干警的学骑单车的教练车。为便于执行任务,还配备了几支手枪。

“又红又专”的检察干部

    20世纪50年代的岳阳县,检察工作范围涵盖今岳阳楼区、岳阳县、君山区(不含钱粮湖)、岳阳经济开发区及自成垸劳改农场和城陵矶劳改农场,工作任务的繁重,不言而喻。特别是自身业务尚不娴熟,群众对检察院的认识还很陌生。怎样把工作局面打开?怎样尽快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我们动员大家开动脑筋,献计献策。回忆起来,建院初期在宣传发动方面我们先采用了这样一些办法:领导亲自示范,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作宣传,向群众宣讲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主动派员深入工厂、学校、街道访问,配合各种活动作宣传;编写问答式资料,使用有限的经费在武汉印制宣传图片资料发放全县;提供宣传资料配合电影和幻灯放映;城乡建立检察通讯员,沟通上下联系;紧密结合办案作宣传。

    仅仅年把时间,我先后在县委召开的区、乡、县直科(局)负责人会上、全县工会代表大会上、全县中小学教师集训大会上进行过4次宣讲,收效很好。曾经发生过的来检察院查病的笑话再冒发生了。到1956年底,有关检察工作方面的群众来信110件、来访97件。

    在自身业务建设方面,我们采取能者为师、互教互学;强调自学为主、集体讨论、中心发言、大家补充;实施检查评比、奖励先进的激励机制,做到干中学、学中干,边干边学、边学边干,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一位同志刚从区里调上来,得知自己是审批起诉股股长,他摸头不知脑,不晓得审批、起诉是干什么。便问公安局调过来的那名干部,才摸清概念。然而,也就是这位同志,经过实践和培训,以后成了业务骨干。除了干中学外,尽管人手少,从长远着想,为迅速提高办案水平,我们先后抽调骨干到省政法干校培训,效果好。

    建院初期人少事多,既有本身业务工作,不时还要抽人搞中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号召大家鼓干劲、多干事。一人顶几人,走“又红又专”的道路,把全院工作开展得红红火火。在这种形势下,先调进的同志相互比赶超,后调进的同志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学和赶。例如,1956年上半年调进一位姓王的干部,报到第一天,领导就分配他一人兼做七个岗位工作,即信访接待、文印刻字、保管印鉴、会计出纳、伙食管理、文件收发、协助办案等,他当即乐意接受,并且做得很好。
    当时岳阳县新墙、步仙桥、筻口制贩假酱油闻名于世。遍及京沪直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影响很坏,我们派出龚福湘、邬佳文等4名干部从华东、华北、东北,历时几个月,劝回20多人,起了“刹车”作用。

办案“三不动摇”


    检察机关既然成立,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重任,我们必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依什么法?当时唯一的大法就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切都是依据《宪法》办事。而《宪法》毕竟原则、抽象,实际工作中是紧跟政治斗争形势,一切服从中心,一切服务中心,当时非常强调“及时”,但又要求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活动。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呢?我们在工作中做到坚持“三个不动摇”,就是坚持向县委勤请示、勤汇报工作的制度不动摇;办案程序上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不动摇;大案、疑难案与公安局、法院有分歧的案件坚持向县委汇报
送上级检察院批准的制度不动摇。由于坚持了“三个不动摇”,各方面的工作进行都较顺利,上下都较满意。
    例如陈雅、邓鹏为首的“中国反共救国军”反革命组织案。我们于1957年7月29日受理起诉。日夜加班,8月2日就审结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配合公安、法院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嚣张气焰。
    又如对魏省吾奸淫幼女案提出抗诉。魏省吾系甘田完小教员,1953年因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被判劳役30天,后又因同样错误被行政处分,1955年任教期间又奸污女生被学校揭发。经我院批捕后于1957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9日,法院以奸污猥亵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我们审查后认为量刑过轻,于 6月15日提出抗诉,经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改判魏省吾有期徒刑5年。
    尽管当时检察院工作比较顺利,人心比较顺畅,上级检察院和县委也充分肯定。但我们十分注意同公安局、法院的配合,既制约,又配合,认真处理好彼此关系,坚持人员勤交往、情况勤沟通,取长补短。然而,到1958年下半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成立了“政法部”,联合办公,“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现象出现了。我明知这个作法违法,尽管想不通,但大势所趋,抗拒不了啊!因此也就象本文开头作梦一样,发生了争执和惊喊。
    到1985年下半年,县委安排我下乡搞中心工作,蹲点办队,从此离开了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