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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指南(2016年)
来源: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12-0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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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服务指南

二○一六年



目 录

一、贷款对象…………………………………………………………………………………………………………1

二、贷款条件…………………………………………………………………………………………………………1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5

四、贷款资料…………………………………………………………………………………………………………7

五、贷款种类及具体说明……………………………………………………………………………………11

六、其他有关贷款情形的处理………………………………………………………………………………29


一、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及外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职工在湖南省内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建造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在符合本市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本市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户籍在本市的职工,在湖南省外城市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建造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在符合本市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本市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欠缴3个月(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欠缴12个月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并按月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月汇缴额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并按新标准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工作,在管理中心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购买自住房屋可以申请贷款,但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又停缴、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不可申请贷款。

5、自主择业由自主择业办证明开始汇缴公积金起,可以申请贷款,缴存十年内未申请贷款的,视同放弃贷款机会。

(二)近三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近三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建造自住住房,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

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3、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可以申请贷款,但必须另外提供合规的商品住房作抵押。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借款人所申请贷款的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月收入的50%。家庭其他债务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的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民间借贷等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于担保人的债务。

在审查借款人收入时,以借款人近12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并加盖银行业务章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

借款人配偶有月工资收入的,以配偶近12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配偶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近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

申请人及配偶有其他正当、稳定的收入,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可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

同时,可以以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判断其收入的参考。

在以住房公积金反推收入时,如遇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汇缴标准正常缴满6个月后,方可将新汇缴标准作为反推收入的依据。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推算收入的公式为:

个人月收入 = 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

(四)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特殊情况产生的不良记录由人民银行或其它国有银行提供无恶意拖欠证明后可以申请贷款。

(五)以本次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须另外提供合规的商品住房作抵押。

职工购买住房时,如果所购房不能办理现房抵押手续,则房屋所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与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签定合作协议后方能申请贷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应增加第三方(不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信用担保及公积金质押担保。担保人必须是在本市建立并正常交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担保的借款未偿清之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1、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以及收入不稳定,有出现较大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的;

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或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患有重大疾病的;

3、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

(七)其他不允许贷款的情形:

1、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在外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的(含司法冻结、异地贷款冻结、单位冻结、其他冻结等);

4、继承、赠与的房产不允许申请贷款;

5、所购房已纳入拆迁范围的;

6、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在本市城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万,在本市下辖其他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同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且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所购房为商住两用房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应剔除商用部分的价值。

所购房为精装房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应剔除装修部份的价值。

(一)适用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档次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在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1、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产主管部门已经登记有一套以上住房。

3、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确信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有住房贷款未结清。

4、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拥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

(三)实行可提可贷政策。

本市缴存职工购(建)自住房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先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后仍不能足额支付购(建)房款的,可以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

(四)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年限。

四、贷款资料

基本贷款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个人资料:

1、申请人填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

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军官,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凭军官证办理业务,携带军官证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三份。

单身职工(含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需签署三份“借款人单身声明”。

其中,离婚证与“借款人单身声明”必须同时提供,死亡证明与结婚证、“借款人单身声明”必须同时提供,才能反应申请人真实的婚姻状况。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工资存折(卡),及最近12个月的代发工资记录(盖银行业务章),携带原件一份。

配偶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则提供近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及营业执照(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及配偶用于证明家庭其他正当、稳定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说明:不再需要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5、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携带原件一份;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提供无房证明,原件一份。

6、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7、借款申请人是军队转业干部并在本市工作,满足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个月申请贷款条件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军官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及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接收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借款申请人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由本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8、用于扣款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存折(卡),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9、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期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及《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已付清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发票(收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预告登记证》或《备案登记卡》,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开发商出具的“担保函”。

说明:购房合同不必全部复印,只需复印与以下几个内容有关的页面:封面、有买卖双方名称的页面、有楼盘名称及楼盘地址的页面、有房屋相关信息(幢号、房号、面积、购房价格)的页面、付款方式的页面、有预售款监管账户信息的页面、买卖双方签名的页面。下同。

(三)购买现房(含二手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及《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过户后的《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四)拆迁安置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五)城镇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7、《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六)农村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村的户籍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建设用地批准书》,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8、另提供一套商品住房用于抵押,携带抵押房的《房产证》、《国土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抵押房的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2份。

五、贷款种类及具体说明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以下10个种类:

(一)购买期房贷款;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贷款;

(三)拆迁安置房贷款;

(四)城镇自建房贷款;

(五)农村自建房贷款;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七)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八)职工因子女(或父母)购建房而申请贷款;

(九)在本市以外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建)自住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十)在本市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市以外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具体说明如下:

(一)购买期房贷款。

说明: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贷款。

说明: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三)拆迁安置房贷款。

特别说明:

1、购房人的户口在拆迁所在地,且是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按“拆迁安置房贷款”的规定办理。

2、购房价的认定。

①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抵扣方式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要剔除补偿金额。

②拆迁补偿采取面积抵扣置换方式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要剔除补偿面积的价值。

3、以本次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作抵押。

4、拆迁安置房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或属集体土地的,不允许贷款。

5、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四)城镇自建房贷款。

特别说明:

1、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才能申请贷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国土证》签发日期均在3年内,才能申请贷款。

3、以本次建造的房屋办理抵押。

4、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才能申请贷款;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或集体土地的,不能申请贷款。

5、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五)农村自建房贷款。

特别说明:

1、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才能申请贷款。

2、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才能申请贷款。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均在3年内,才能申请贷款。

4、由于农村自建房用地属集体用地,因此必须另外提供合规的商品房作抵押,尽量用借款人本人的房产作抵押。

5、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贷款)。

特别说明:

1、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于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2、原商贷仅限于在商业银行办理的购房(自住住房)按揭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如果是以住房抵押在商业银行办理的名义上是“住房贷款”,实际上是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类型的贷款,不得申请商转公。

3、原商贷所购房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人可另提供一套本人(或他人)在本市的商品住房办理现房抵押,否则申请人只能等原商贷所购房的房产证及国土证办妥后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4、贷款申请人必须先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结清原商贷,然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未经批准同意,自行结清原商贷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人另提供一套商品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的,经审批同意后,仍然要先结清原商贷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5、原商贷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在还款期间没有出现累计3期(含3期)以上或连续两期的逾期行为。

6、原商贷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7、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除了满足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中关于贷款额度的条件外,还不得超过原商贷的本金余额。

申请人另提供一套商品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的,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或由管理中心自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和当初购买时的成交价二者中的较低价格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且不得超过原商贷所购房房价的规定比例,并取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同时,贷款额度还不得超过原商贷的本金余额。

8、如遇原商贷所购房的成交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时,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或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评估,并采信原购房价和评估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9、商转公贷款获得批准后,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原商贷。

10、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由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个人信用情况调查、房产查勘、房产评估、房产抵押等)由贷款申请人自行承担,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11、商转公贷款的资料除第四章“贷款资料”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①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交商转公贷款的书面申请一份;

②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原商贷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

注:申请人不必提供“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的证明”。

④原商贷的结清证明原件(盖银行业务章);

⑤原商贷的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盖银行业务章);

⑥原商贷所购住房资料参见第四章“贷款资料”中的购房资料。

说明:原商贷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客户在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先提供一份此证件的复印件(盖房产主管部门公章),待管理中心审批客户的贷款申请,客户结清原商贷后,再提供此证件的原件。

12、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七)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且以所购(建)房在外地办理了抵押贷款的,不得再以购买(建造)此套房的名义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2、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上浮,与在本市购房贷款的利率上浮标准一致。

3、借款申请人不必提供在购(建)房所在地的工作、生活证明。

4、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购(建)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

5、本市职工在外地购买期房时,关于外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问题。

①职工尽量提供所购房的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②购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不提供预告登记证原件的,必须要能在购房地的房产主管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到所购房的备案信息,且必须登记为“房屋备案”,才允许贷款,属于“合同备案”的不允许贷款。

既不能提供预告登记证原件,又不能在网上查询到“房屋备案”信息的,不能申请贷款。

各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查询购房地的房产主管部门的网站核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将相关信息打印(由经办查询的工作人员签名,盖贷款股业务章),作为预告登记证的替代件存入贷款档案。

6、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本人(或他人)在本市的一套商品住房办理现房抵押。

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或由管理中心自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和当初购买时的成交价二者中的较低价格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且不得超过此次在外地购(建)房的房价的规定比例,并取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7、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八)职工因子女(或父母)购建房而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职工因子女(或父母)购建房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只能是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但外地缴存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期房,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2、子女购建房,父母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贷款和提取),取消对子女“30周岁以下且无婚史”的限制。

3、如果用于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九条“用于抵押的房产(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4、审批贷款时,应将父母、子女的房产及已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并以此作为审批贷款资格、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的依据。

5、购房人以购买此套房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或子女)不得再以购买此套房的名义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6、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1)情况一:用于抵押的房产(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时,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参见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九条“用于抵押的房产(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2)情况二:在不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时,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任一项资料作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①“出生医学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②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携带原件两份。

③户口簿。

户口簿上登记有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可凭户口簿认定,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④独生子女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⑤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携带原件两份。

7、购房人夫妻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随借款人夫妻一起来公积金中心、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

8、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九)在本市以外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建)自住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在湖南省内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凡在湖南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所辖县、市、区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在符合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2、在湖南省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职工在湖南省外城市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所辖县、市、区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在户籍满足一定条件,且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3、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关于户籍的条件: 

①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在本市,属购房的,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必须已满12个月;属建房的,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已满12个月。

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不满足上述第①点的条件,但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是本市户籍,且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已满12个月;或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已满12个月,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3、贷款由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受理。

4、贷款执行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政策。

5、购(建)房人只能是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但外地缴存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在岳阳购买期房,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6、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作为审批贷款的依据。

7、除规定的普通资料及条件外,外地缴存职工还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及联系人:

①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及配偶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②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③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及配偶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注:由于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异地贷款业务出具的证明不一样,只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包含了①、②、③项的内容即可。

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工资发放银行提供的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记录”一份,并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可以提供近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及营业执照(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作为收入证明。

⑤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在职、在岗证明一份,并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章。

⑥公积金缴存地和购(建)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一份。

⑦为防范贷款风险,外地缴存职工还应向管理中心提供至少一个联系人。联系人应是借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在贷前调查阶段,联系人应随借款申请人来我中心与贷款审查人员面谈,并提供联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等。

长沙缴存职工不必提供联系人。

注:为保证贷款质量,防止骗贷,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可综合以下途径来核实客户的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的真实性:

①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②通过电话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③通过查询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核实。

④通过征信报告核实。

8、关于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冻结。

如果职工在湖南省内城市缴存公积金,则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冻结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否则,管理中心不受理职工的贷款申请;

如果职工在湖南省外城市缴存公积金,则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建部发布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规定处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9、将贷款的审批结果反馈给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未通过的异地贷款,在审批完成后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填写回执联,并将回执联寄给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异地贷款,在贷款发放后由工作人员及时填写回执联,并将回执联寄给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执联见客户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关于贷款发放后办理“年对冲”的问题。

①贷款发放后,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凭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正常还款记录清单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直至贷款结清;

②在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能否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对冲”,执行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具体业务由职工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办理了异地贷款的职工(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期内只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

11、贷款结清后,职工凭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管理部公章)、身份证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12、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享有贷款收益,承担贷款风险。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视同自有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13、因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说明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出具证明的缴存地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14、具体操作事项见附件6《外地缴存职工在岳阳市申请贷款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样式见附件5。

15、其他条件参见“一、贷款对象;二、贷款条件;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四、贷款资料。”

(十)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凡在管理中心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买自住住房,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执行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具体业务由职工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本市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贷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2、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证明资料。

业务流程:

(1)职工提交书面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先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2)出具证明资料。

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填写、打印以下资料:

①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份)。

必须填写完整,包括“经办人”、“联系电话”,以便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加盖管理部公章,并在虚线处盖骑缝章。

此证明由职工交给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方审批后将回执联寄给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②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盖管理部行政公章。

③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盖管理部行政公章。

管理部门应保证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不隐瞒,不遗漏,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3)冻结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规定,必须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管职工是在湖南省内其他城市申请贷款,还是在湖南省外城市申请贷款)。

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凭职工的《申请书》、身份证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立即在归集业务系统中为该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并在备注栏注明冻结的具体原因、贷款地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同时扫描《申请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身份证,并将资料存档。

(4)证明材料交给客户。

职工凭此三种资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份)、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按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为职工在外地贷款出具证明:

①职工正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借款人的配偶正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②职工已向管理中心贷款且贷款未结清,或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已向管理中心贷款且贷款未结清。

③职工已为他人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的贷款未结清。

④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包括司法冻结、异地贷款冻结、其他冻结、单位冻结等)。

4、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的审批结果反馈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填写回执联(盖章),并将回执联寄给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将回执与原有资料一并保存,存档。

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未通过的贷款,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凭回执联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解冻,同时扫描相关资料,并将回执与原有资料一并保存,存档。

5、关于贷款发放后办理“年对冲”的问题。

如果职工在长沙市申请贷款,则在贷款发放后,职工凭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正常还款记录清单(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章)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每6个月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直至贷款结清。

职工在外地(长沙市除外)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办理“年对冲”。

本市缴存职工在外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6、本市缴存职工在外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享有贷款收益,承担贷款风险。对于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视同自有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7、贷款结清后账户解冻。

贷款结清后,职工凭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管理中心认可的公章)、身份证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核实资料后,办理解冻手续,扫描资料并存档。

六、其他有关贷款情形的处理

用于抵押的房产(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情况的处理。

(一)仅受理未成年人的期房抵押。

(二)除普通资料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第二代身份证。

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2、户口本。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3、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

借款人可以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中的任一项作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资料不得作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

①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并带复印件两份。

②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携带原件两份。

4、监护人承诺书,原件一份。

必须由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签写承诺书,在管理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字并按手印。此承诺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工作人员要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