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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来源:市环保局   2017-12-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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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http://kjs.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A2091821785E1F0CAD9E86D0D1A83F5E328B0400/filename/W0201204103302323985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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