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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嗓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嗓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在城市市区街道、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 第四十七条 在己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厂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 赔尝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