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楼财【2017】21号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办、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岳阳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岳阳楼区财政局
岳阳楼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岳阳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财政追加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各相关乡(街道)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乡(街道)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重点投向贫困村。各部门及乡(街道)根据年度扶贫实际需要向扶贫部门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扶贫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结合我区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则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八条 可根据扶贫资金管理需要,从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
第九条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乡(街道)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了便于管理,区级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下达各单位时要注明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上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并进行公示。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及乡(街道)根据年度扶贫实际需要向扶贫部门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扶贫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后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审定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扶贫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
(三)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脱贫攻坚公示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