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6/2018-1444798
  • 发布机构:区统计局
  • 生成日期:2018-11-19 10:35:10.0
  • 公开日期:2018-1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阳楼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细则
来源:区统计局 2018-11-1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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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font face="仿宋" >为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和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font face="仿宋"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人员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以及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受(立)案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意见等内容进行记录。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单位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记录投诉人或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内容及时间、记录人情况、投诉或举报的处理及告知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font face="仿宋" >启动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记录检查方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对检查过程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font face="仿宋"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在启动后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 ⠼font face="仿宋" >执法人员应对调查取证(核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人数、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证人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等情况,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情况,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等文书;

(八)其他应记录的调查取证(核查)内容。

上述行政执法文书除第(七)项外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印、盖章;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证明;但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依法无需行政相对人签名、捺指印、盖章的除外。

第九条 ⠼font face="仿宋" >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应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和申请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决定组织听证的,应书面记录听证主持人与参加人、听证时间与地点、听证会全过程等情况。

第十条 ⠼font face="仿宋"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事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一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font face="仿宋" >对行政执法现场进行音像记录时,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应载明当事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

第十六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义务的,应就告知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证据、理由、法律依据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应由行政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捺指印、盖章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执法单位应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并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

(三)法律依据及适用理由;

(四)处理结论;

(五)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依法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依法需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委托或转交送达的原因、送达人及其签收情况等内容;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通过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九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执法单位应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行政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font face="仿宋"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该记录信息存储至本单位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行政执法人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音像记录信息的,应在其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二十一条 ⠼font face="仿宋"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应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font face="仿宋"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音像等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案卷材料目录,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室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存档、备查。通过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以文字形式载明音像记录在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事项、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第二十三条 ⠼font face="仿宋" >岳阳楼区统计局法规股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font face="仿宋"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