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由市财政局在一定时期内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备费等)。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整合、撤销、分配、审批、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统筹使用,保障重点、绩效优先,分配规范、盘活存量,跟踪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整合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整合和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需依法报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拟设立专项资金,应由监管或使用该资金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拟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将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绩效目标、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整合、撤销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
(一)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达不到年度绩效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举措、中心工作要求整合安排资金的;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管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整合和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整合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
(二)负责向市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项目预算,参与项目库管理;
(四)负责监管专项资金收支的管理活动,组织专项资金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定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具体组织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条件审查、立项公示、项目建库及评审结果公示;
(二)监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其进行绩效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并报市政府;
(三)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市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章 资金分配、审批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专项资金应在经依法批准的预算额度内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尽力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不得留下资金缺口。项目专项资金中预留部分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总额的10%,金额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100万元。
(二)对已经年度预算安排但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据实审批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单次支付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拨付;单次支付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拨付。
(三)对项目专项资金中预留部分,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拨付;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拨付。
(四)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协调应急经费主要用于其分管领域或部门单位的应急工作,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拨付;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拨付。
(五)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本市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上级政策性增支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在当年办理的其他特殊事项。有关市直部门单位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在市级预备费中新增支出的,先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定期报市政府集中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单独审批的,单次支付资金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拨付;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批准后拨付;单次支付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批准后拨付。
专项资金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预算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因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专项资金用途的,比照上述第(三)项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原则上不追加专项资金。对当年预算没有安排资金但应在专项资金中支出的项目,应当通过专项资金预算调整进行安排,预算不能调整的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对非常设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协调工作所涉及的财政资金,应在相关项目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跟踪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及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直部门单位向上级申报财政资金需由市级财政配套安排资金的,应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申报。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因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的,由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前研究、及早拨付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一)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部门单位、市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拨付。
(二)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拨付的,由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分配拨付。
(三)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拨付。其中: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拨付;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除需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及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外,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底前支出到位。下达到市直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在当年部门预算执行率不到85%的,下一年度将按照一定比例调减相应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除因在建工程、代付政府采购款等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经批准结转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当年度末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预算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不予结转(政府性基金除外)。经批准跨年度支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结转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从严控制市级财政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借款对象限于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不含企业)。出借国库资金应当由借款单位出具相关借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的来源、方式、期限等内容,到期按时还款。单笔借款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批准后执行;单笔借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按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进行产权登记、财产和物资移交,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法依纪查处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和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情况纳入对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财政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市政府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