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地方、行业、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区干部学法用法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法治楼区”建设工作。
(三)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直属本局的法律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司法考试。
(四)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五)代表政府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对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
(六)管理指导全区街道(乡)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全区“调委会”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法律服务机构的申报、年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年检、注册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负责对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对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对市中心城区患有尿毒症、癌症、脉管炎、肺结核等涉毒重症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集中收治。
(十)指导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所编制和人事任免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商业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商业纠纷;进行专项法制宣传,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十三)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