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及朱家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岳楼政发〔2013〕15号
为依法依规做好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及朱家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及朱家咀地段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3〕20号)、岳政发〔2012〕13号、岳房报〔2011〕19号批示件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拟定了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收集到的被征收人意见,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和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一、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24日。
五、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自建、搭建、加建等没有合法登记手续的建筑,按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处理。
(三)公有产权房屋补偿统一打包给产权单位(企业改制后,公产部分已移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公有产权房屋仅进行货币补偿。
(四)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仅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
(六)本项目范围内私有非住宅房屋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七)凡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住户中符合申请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住户,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征收部门汇总后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审批。
七、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八、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入户登记的装修标准、工程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或等量调换。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补助:
住宅房屋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1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80平方米)按1500元/户·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搬出、搬进共计两次;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搬出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3)停产停业补偿:门面及生产经营用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1%/月计算6个月,其它非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的0.6%/月计算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补偿后不再另计临时安置补助。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全部实行就地置换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后以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1.15置换。如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比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不足部分差价;如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比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差价,1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含10平方米)按约定交房时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差价。
高层或小高层房屋楼层调差:
高层或小高层的以中间楼层(偶数楼层以中间两层为中间楼层,奇数楼层以中间一层为中间楼层)评估价为基准价。向下每减少一层,单价依次减少20元/平方米;向上每增加一层,单价依次增加20元/平方米。
2.住宅房屋过渡期临时安置费补偿期限暂定为30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进行过渡的,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30个月过渡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次性补偿到位。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时段(不含12个月),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3.产权调换安置房办证费用等面积部分由土地竞得者负责,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个人手中有原房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的可凭征收协议、缴纳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市房产局物业办办理退费手续。新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4.原中闽电机厂东生活区公房内住户除房屋主体价值外,装饰装修、搬家、过渡、奖励等补偿(补助)参照私有住宅房屋补偿(补助)科目执行。
5.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参照货币补偿相应标准执行。
6.物业管理按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签订合同。
7.产权调换地点及房源:
住宅调换地点:按照规划要求原中闽电机厂私有住宅所征收房屋全部实行就地置换安置;公房住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原则安置到项目南侧地块上。
上述安置地点按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对应的房源、户型、房号。
九、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通过多数票(50%以上)决定方式确定;如第一名票数达不到50%以上,则以公开随机抽签的形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十、奖励办法
(一)对私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提前搬迁奖,具体标准如下:
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结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结果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结果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50元/平方米提前搬迁奖。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二)对私有房屋产权人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的,均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三)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十一、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在2013年 月 日前应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方案第十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仍未搬迁的;
(二)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三、所有分户补偿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范围现场公布,由被征收人相互监督执行。
十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指挥部办公地址:农工商路原南区建设局3楼。
办公电话:0730-8199026。
联系人:戴伟军,联系电话:15273006111。
特此公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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