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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来源: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8-09-19 15:54 浏览次数:1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经信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2018年7月17日,省经信委在长沙举行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听证会由省经信委总工程师黄学工同志主持,省经信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琛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主要负责人介绍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有关情况,18名听证代表作了听证发言。同时,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

会上,听证代表针对《办法》踊跃发言,对《办法》文本及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我委法规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教育培训处等处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新一版《办法》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9月13日,委务会听取了听证情况报告,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审议稿)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用词不精准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将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的“可以”删除,第十七条中“财务咨询”改为“财税咨询”,第二十一条中“应收账款融资工作”内容前后重复,第二十四条在“制定、修订”之间加一个“或”,第三十三条中“实施”改为“实行”。我们全部采纳。

2、有代表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改为“并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我们予以采纳。

3、有代表建议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我们予以采纳。

4、有代表建议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在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市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中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5、有代表建议将所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都纳入鼓励和支持的范围,成立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聚集包括核心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形成合力,鼓励建立更多的专业性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我们予以采纳。在《办法》第十三、十五条已经涉及相关内容。

6、有代表建议将第十三、十四条、十五条中出现的“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两个不同表述的名词统一用一个表述。我们予以采纳。将第十三、十四条、十五条中出现的“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表述为“公共服务平台”。

7、有代表建议第十三条中增加人才引进的窗口、“产学融”合作窗口等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在《办法》第十五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工业设计、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涉及相关内容。

8、有代表建议第二十八条增加“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作用,建立专门的渠道进行上传下达”。我们予以采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为上传下达的一种联系方式,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已经涉及。

9、有代表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信用体系的标准应与市州一致。我们予以采纳。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惩戒等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中已责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标准一致。

10、有代表建议在《办法》中重点关注小型微型企业,《办法》的总体思路可以偏重于权益保护、政策扶持和营商环境改善。我们予以采纳。第九条第二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涉及了重点关注小微企业的内容。《办法》从第五条到第三十二条的内容都涉及权益保护、政策扶持和营商环境改善。

11、关于具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有代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新成立、新投资的中小企业项目支持力度更大一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基础研发、节能减排、信息化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增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专项扶持资金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要分阶梯量身订做、不搞一刀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医疗器械初创型企业降低门槛;建立对中小企业更全面的评价体系,把“白名单”的方法应用到中小企业的评级;将二类三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借款质押物,第二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融资出台具体操作办法。我们予以采纳,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推动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予以落实。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关于立法目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将立法目的写进第一条,充实其内容。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上位法第一条已经包含立法目的的内容,本《办法》不再重复;其他省市的第一条也简明扼要。

2、关于目标考核的问题。有代表建议第五条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也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小企业发展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包含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小企业发展考核相关指标将涵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

3、关于税费问题。有代表建议在《办法》中要明确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税收优惠政策只能由中央制定,省级没有权限;税费优惠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由税务部门具体规定。

4、关于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问题。有代表建议第九条明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服务事项,在支持中小企业培训中增加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增加专门对自主创新、企业创新研发的补助。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都有具体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本《办法》不宜规定过细。

5、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逐年增加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将专项资金申报的办法和细则附在修订办法的后面,明确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的比例。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专项资金申报办法和程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专项资金逐年增加的比例,视财政状况和专项资金的需求情况而定,无法具体规定,且具体规定比例后无法及时调整,反而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这一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的实现。

6、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加大对失信者的严惩,把信用体系建设和融资问题关联起来制定细则。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国家及省级层面已有较完善的政策制度设计;信用体系建设与融资有着密切关系,但信用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为融资服务,不宜关联起来制定细则。

7、有代表建议在第十五、十七条中细化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本《办法》不宜对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项服务内容规定过细。

8、有代表建议第十七条中着重强调支持建立中大型国企和骨干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平台,起到带动作用。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大型国有企业和骨干企业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不属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精神重点支持的创新创业平台。

9、有代表建议第二十三条优化审批流程要更具体。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审批项目各类多,审批流程差别大,难以在法律条款中作统一规定。

10、有代表建议将“鼓励”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为“必须建立”。我们不予采纳。理由是: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非常重要,但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不建,以免加重地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