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11-10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联手帮扶企业发展 > “送政策进企业”行动

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7-27 09:00 浏览次数:1

◆政策依据

《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基金投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范围

(1)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量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工业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项目。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4)工业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等顼目。

(5)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节能降耗、工业经济运行等专项工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申报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项目单位如为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如为企业,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5)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②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③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④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项目申报

(1)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2)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单位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3)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等部门和财政局。

(4)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j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2)法人营业执熙、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性组织或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以及付息凭据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8)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