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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16 00:00 浏览次数:1
事项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企业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劳部发〔1994〕50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湖南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第一条第一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同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到单位实地调查,并组织职工代表、人事部门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座谈 核实有关情况。

(2)对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 签出初审意见,移送法规科会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规科会审

1、岗位责任人:法规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 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会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 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返回劳动关系科。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 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查验补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 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 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 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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