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八、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湖南省国税局各下属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