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
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
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
,
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
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