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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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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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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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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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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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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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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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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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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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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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
,
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
,
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
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
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
,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
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
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