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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8 00:00 浏览次数:1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国务院印发《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民生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需要补上的“短板”。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经济新常态下惠民生、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无论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还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历史上,都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两项补贴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二、《意见》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新部署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迈出的坚实有力步伐。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建立,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具有填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空白的重要意义;是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调查、残疾人状况监测为依据,针对广大残疾人迫切需要而推出的重大惠民举措。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意见》本着求真务实原则,提出制度设计既要考虑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设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把有限的资源优先用在最需要、最困难的残疾人身上。二是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意见》本着统筹衔接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衔接。目的是强调顶层设计,避免出现与其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复、冲抵或者有失公平的现象。三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统一、便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建立定期复核和绩效考核机制,以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四是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意见》本着共同担当的原则,强调发挥家庭对残疾人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的作用,合理设定家庭、社会、政府三者的保障责任和保障水平。

  三、《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对象方面,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功能互补,各有侧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于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标准,《意见》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制定。从试点看,有的地方已将生活补贴对象拓展到了低收入、无固定收入、老残一体、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有的地方甚至实现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全覆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数据推算,《意见》最终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由于部分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大于《意见》规定范围,全国实际受益残疾人数预计超过以上人数。

  补贴标准方面,考虑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意见》没有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全国统一标准,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此外,为提高制度精准度和补贴力度,《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从各地先行先试情况看,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将对各地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此外,《意见》为贯彻落实政策留下了切入点,隐含了需要推动落实的相关工作。例如,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制定、长期照护支出的核定标准制定、不同困难程度残疾人分档补贴标准制定等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将会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带动需求评估和服务评估工作开展,也将促进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二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三是考虑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的残疾孤儿生活困难已基本解决,但护理照料困难尚没有制度保障,《意见》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四是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避免出现部分残疾人因补贴后家庭收入增长,而失去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现象,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五是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五、《意见》提出了哪些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的要求与方法?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意见》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意见》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方便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领人。《意见》申领补贴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因此赋予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以稳定经济补偿的功能。两项补贴制度的出台,必然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或是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也可能会有一部分已经持证的残疾人要求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这就要求各级残联细化办证程序,做到严格把关、阳光公正。二是审核程序,《意见》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

  六、《意见》提出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有序实施?

  《意见》提出了六条措施保证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有序实施。一是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确保补贴资格审核准确、规范、客观。二是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减少人工管理效率低、容易自由裁量等问题。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绩效评估定期开展,并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进行。四是建立监督审计机制。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五是指导地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公示补贴审核信息,保障公众和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是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将发挥“代表、服务与管理”职能作用,及时准确的向当地政府反馈残疾人需求和情况,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助残慈善组织参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