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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5-22 00:00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 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发放和使用监督,制定《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 由养育机构向县级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 并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2、市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 由养育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 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 但都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2);孤儿近亲属等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 此类儿童不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 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2)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同时 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 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 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等;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另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核:村(居)委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 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4)一式二份,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 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5),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注意见 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 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发放《儿童福利证》(附件6)。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 主要是因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应纳入孤儿生活费发放范畴的儿童。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 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主任及时组织调查评议(评议人员不少于10人) 评议实行票决制,并填写《孤儿调查评议记录》(附件7) 乡镇(街道)审核后,必须由县级民政部门派员入户进行核查 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中说明核查情况,特别注明暂不能完善手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 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 在审批后按规定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对新收养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 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 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 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或者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 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不得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停发

根据动态管理原则 年满18周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除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 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为每个孤儿建立个人档案(附件8、9) 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有资料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归档立卷工作,随时备查。

(二)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每年的2月30日前 各市州民政局将本辖区《湖南省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10)、《湖南省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11)、《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12)和《湖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13)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要单独进行统计 并说明相关情况。

(三)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 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 《儿童福利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 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统一编写 《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 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办理补发手续。每年12月份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儿童福利证》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