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申请须知 |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再受理。 六、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留下通讯地址、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七、收到申请时间以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的时间为准。 |
办理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 |
办理机构 |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 |
办理时间 |
六十日内 |
联系电话 |
0730-8720700 |
办理流程 |
行政复议流程图(附后)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